關於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度自信過失的刑法

發布 文化 2024-03-22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首先:間接故意的情況:這是一堵普通的院牆,如果,你明明聽到了牆外人走動的聲音,你沒那麼在意,撿起一塊磚頭扔了出去,這是間接故意的(你知道有人,你知道,這是一塊磚頭扔出去,會傷人甚至要命, 而你仍然這樣做——知道+放手=間接意圖)。

    過度自信的錯:還是院牆,你聽到有人走過,5分鐘後,沒有聲音,你撿起一塊磚頭,把它扔了出去,結果,那個人又靠在了牆上...... 你已經預見到某人並且知道有人路過,但是,根據你的經驗,你認為這個人已經走了——五分鐘後沒有聲音,所以你扔掉了磚頭——已經預見到+容易上當受騙,認為可以避免=過度自信的錯)。

    還有一種情況稱為事故。

    現在,我會告訴你它。

    意外事件:如果牆外有墓地,白天會很詭異,再說了,半夜十二點(會鬧鬼...... 所以你認為10,000%,沒有人。 於是我不假思索地撿起磚頭扔到牆外,結果用石頭砸死了這個人。

    如果你看鐘和的書,仔細想想,我相信這些都是浮雲。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覺得是間接故意的,因為案例中沒有避免的措施,案例說平時沒有人走牆外,也就是有人走路還是有可能的,只要有這種**的可能,就是間接的故意,而且題目也不清楚,比如牆外是什麼, 比如,你的牆外有一條偏僻的小路,平時沒人走,但還是有可能的,有**的可能;但是如果牆外有雷區或懸崖,完全沒有可能,是意外,或者如果離牆3公尺遠有一條河,你有信心可以扔進河裡,但如果你丟了人頭,你就有信心你疏忽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這是過度自信的疏忽,過度自信的疏忽行為者對有害結果的理解模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間接故意過失和過度自信過失在認知和意志因素上都存在差異。 首先是認知因素,間接意圖的疏忽和過度自信雖然預見了行為有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對銀石是否會轉化為現實的可能性的估計是不同的,間接意圖心理學對轉化為現實的可能性沒有錯誤的認識和估計, 並且不認為這種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因此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的情況下,即有害結果的發生,行為者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沒有誤差。主觀和客觀是一致的。雖然有這種心理的人也預見到有害結果的可能性,但他主觀上認為,由於他自己的能力、技術、經驗和一些舊條件,當他進行行為時,有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也就是說,他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的客觀事實有錯誤的認識。

    在有害結果的情況下,其主觀和客觀是不一致的。 第二個是意志因素,介於兩者之間。

    雖然故意疏忽和過度自信的疏忽都不希望發生有害結果,但深入調查表明,他們對有害結果的態度仍然不同。 間接故意的肇事者雖然不希望結果發生,但他並不反對有害結果的發生,因此他不會依靠任何條件和措施來阻止有害結果的發生,而是會放任不管,故意讓有害結果發生。 過度自信和疏忽的行為者,不僅不希望有害結果發生,而且不讓有害結果發生,而是希望有害結果不發生,希望避免有害結果的發生,即拒絕和反對有害結果的發生。

    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有害後果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有信心能夠避免有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進行這種行為時,他必須依靠某些他認為可以避免有害結果發生的因素,例如行為人自身能力等因素, 如行為人自身能力,如他人的行為防範,以及客觀條件或性質等有利因素。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d過度自信的疏忽。

    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由於疏忽和未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並相信可以避免,從而產生這種結果”。

    基於此,刑法理論將刑事過失區分為兩種形式:過失和過度自信。 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從而產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度自信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對社會有害的結果,但又輕信到足以避免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從而產生這樣的結果。

    兩者之間的關係比較容易理解,刑法理論界的觀點也相當一致,就是學者們認為兩者都屬於刑事過失的範疇,都不希望或拒絕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是因為肇事者嚴重不負責任, 他違反了預見和避免有害結果的發生或避免有害結果的發生,在具有預見和避免有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即注意能力的情況下,從而構成了犯罪過失心態。

    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疏忽沒有預見到有害結果的發生,而過度自信的疏忽預見了有害結果的發生。

    因此,科學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到有害後果的發生,以區分過失與過度自信過失,是極其重要的。 至於“預見”的含義,刑法理論普遍認為,是指行為人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直接意圖,即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將不可避免地或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並希望有害結果會發生,以及明知有害結果將不可避免地發生而允許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意圖,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允許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刑事過失是指行為人本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並認為可以避免,從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主觀心理態度。 從犯罪內容上看,刑事過失具有兩個特徵:(1)就意識要素而言,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他已經預見到,但本可以輕信地避免。

    2)在意志因素方面,行為者對有害結果的發生持根本否定態度。刑法理論根據犯罪內容的特點,將刑事過失分為過失過失和過度自信過失。

    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本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結果,但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從而造成有害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過失過失有兩個特徵:(1)“應當預見”和“未預見”; (2)從根本上反對有害結果的發生。

    第乙個特徵,“未能預見”,是疏忽疏忽和其他形式的罪之間的主要分界線。

    在確定行為者的認知標準時,首先應根據行為者自身的智力水平,即根據行為者自身的主觀條件,包括知識水平、智力狀況、工作能力、專業水平等來確定。 但需要注意行為發生時客觀情況的影響,以便準確判斷行為人當時是否應當和能夠認識到有害結果的發生。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日益複雜,人們的認知義務將越來越廣泛,並且越來越受客觀條件的限制。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注重對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綜合分析,對具體問題的具體分析,才能正確認識有罪。

    過度自信的疏忽是指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他們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對社會有害的結果,但又輕信到足以避免這種結果,從而產生這樣的結果。 過度自信的過錯有兩個特點:(1)“預見”和“輕信是可以避免的”; (2)有害結果的發生也是從根本上反對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過度自信的疏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因社會危害而產生這種有害結果,但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且容易上當受騙,認為可以避免,從而發生這樣的結果,則屬於過失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五條規定,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過失而未預見到的,或者預見到容易避免的,即構成過失罪。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如果法律有規定,只有那些對自己的疏忽過於自信的人才會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如果乙個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對社會有害的結果,並且已經預見到這種後果並且容易上當受騙,認為可以避免,則犯有疏忽罪。 對於過失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15條。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和未能預見,或者那些已經預見到並相信可以避免的後果,從而發生這樣的結果,則屬於過失罪。

    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16條. 雖然該行為客觀上對禪意效應造成了損害,但並非故意或疏忽,而是何辰禪修出於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並不構成犯罪。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行為人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輕信認為可以避免,從而產生這種有害結果,從而構成犯罪。 這種疏忽,從演員的認知能力來看,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對社會有害的結果,但同時,棗輝也有一定的運氣心態,輕信這樣的結果可能不會發生。 或者以汽車司機為例,乙個司機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剎車失效,需要修理,但因為急於跑車經營業務,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所以不會出事, 結果,他遇到了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了。

    作為駕駛員,汽車剎車失靈可能會造成事故,這是可以預見的,但駕駛員認為自己技術高超,有僥倖心理,並因此造成傷害,應當對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負責。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對過失罪作了規定,這與故意罪有很大不同。 首先,過失罪的構成條件有很大限制,只有當過失行為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規定為犯罪;如果不造成實際的危害性後果,雖然是過失行為,但不構成犯罪,可以受到教育或行政處罰。

    在故意犯罪中,許多犯罪只要是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例如,如果犯罪人實施了殺人行為,儘管由於某種原因他沒有成功,但他也應該對殺人未遂負責。 其次,在刑罰方面,鑑於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意小於故意犯罪,刑法規定過失犯罪的處罰比故意犯罪的處罰輕。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犯罪是故意造成的,因為大多數情況下,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是很清楚的告訴大家他是主觀故意的,但也有一些交通事故等行為是由於疏忽和過失造成的。

    《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並認為可以避免,導致這種結果的,構成過失罪。 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對過失的刑事觸發因素的過度自信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對社會有害的結果,但又輕信到足以避免這種結果的行為。 在認知特徵方面,過度自信的疏忽表現在行為者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後果,同時又足夠容易上當受騙,避免了有害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疏忽而未能預見,或預見到並認為可以避免的,屬於過失罪, 以至於出現這樣的結果,就是過失罪。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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