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6-30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債權人未經通知債務人而分割、合併或者變更住所,造成履約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交存標的物。 因此,債務人因上述原因難以履行義務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直至確認新債權人為止,再恢復對新債權人的履約。 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也可以交存標的物,一旦債務人交存,就可以認為已經完全履行了對債權人的義務。

    中止履約只是暫時停止債務人的履約義務,並不解除履行義務; 另一方面,定金可以產生與履行合同完全相同的法律後果,並且可以終止合同並使債務人擺脫合同的約束。

    在中國,處理存取款的有效方式是通過公證處辦理存取款公證。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委託保管債務人交付的債務標的物。 自交存標的物之日起,原債務消滅,債務人解除債務關係; 債權人有權向保管人主張標的物的撤回,但必須承擔保管保管過程中標的物受損的風險,並支付因保管保管或拍賣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因此,張先生可以依法到公證處公證相關租金的押金和提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發生了什麼變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導致合同債權人權利和債務內容發生變化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不得違背公共利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 4. 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轉讓的。 5. 必須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43條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共識,可以修改合同。 《民法典》第54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清楚的,推定合同未變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能根據義務權利的性質進行轉讓;(二)不得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轉讓; (三)不得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如果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非金錢債權,則不得將其用於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金錢債權的,不得將其用於對抗第三方。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主要債權相對於附於債權的債權(如附擔保債權)而言。 債權的履行期是指在一段時間(即該期間)內應當履行的債權。 合同是一種債權,根據合同的性質,可分為主合同和次級合同。

    次級合同需要附在主合同上,並且只是為了成功實現主債權合同而建立。 主債務合同是單獨和獨立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屬於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有權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債務之前,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了履行債務的能力; (四)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合同當事人一般是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 合同對合同關係之外的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當事人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也要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屬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各自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擔保期限內,債權人可以依法將主要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見證人應當在原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主債權的轉讓應當滿足一定條件。 那麼主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對受讓人和擔保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呢? 接下來,我就從網上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主債權轉讓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主債權人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不得無故拒絕。

    2、擔保行只承擔原範圍內的擔保責任。 如果債權人在轉讓主債權時擴大了主債權及其從屬權利(如要求未付利息的權利、要求違約金的權利、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等),擔保人自然不會對債權的延伸部分承擔責任。

    主債權的轉讓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在擔保期內進行。

    保證期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主債權人在擔保期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進行核實或者仲裁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換言之,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著保證期屆滿而消滅,保證期屆滿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與擔保人無關的第三方。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進行。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主債權必須是可轉讓的,不能根據債權性質(如基於特定身份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託關係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約定而不能轉讓的債權。

    (三)主債權人與第三人就債權轉讓達成書面協議。

    (四)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的規定。

    三、主債權人應當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

    一般而言,債權的轉讓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但主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的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債權的轉讓自通知債務人之時起具有對抗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債權的轉讓只有在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後,才能影響擔保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主債權人只需通知主債務人,即可認為債權轉讓對擔保人具有效力,但保函約定主債權人必須將債權轉讓通知擔保人的,則以其約定為準。 否則,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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