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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託他人全權委託的,不得出庭參加訴訟。
但是,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解決當事人之間身份關係的案件,當事人應親自出庭陳述意見。 比如夫妻關係是否破裂,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當事人必須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處理。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由法院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調和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判決。
因此,原則上,除特殊情況外,該人必須在離婚案件中出庭。
即使當事人指定了具有全權的人,他們也應出庭。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出庭,可以提前書面同意離婚,屆時**人會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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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當事人的,除不能表達遺囑外,當事人仍應當出庭; 因特殊情況確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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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除特殊原因外應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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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定乙個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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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需出庭,離婚案件有訴訟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可以不出庭,但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根據有關先後訴訟的法律規定,被告人負有撫養、扶養、撫養義務,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屬於必須出庭的被告人,被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 他們可以通過羈押傳票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第一條 離婚案件發生訴訟的,除趙悔改不能表達意思外,該人仍應當出庭; 因特殊情況確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是指負有贍養、撫養、贍養義務,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可以對必須出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人,經傳喚兩次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羈押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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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出庭,法院一般應謹慎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送達公告書的案件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轎子結婚案件有訴訟當事人的,除不能表達意願的外,當事人仍應當出庭; 因特殊情況確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第一百條 對必須出庭、被傳喚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發出羈押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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