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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未成年人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未成年人提供的與其年齡和精神狀態相稱的證詞可以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未成年人有義務成為證人。
所以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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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年滿三歲,屬於未成年人,不具備獨立的民事和刑事行為能力,雖然他的證詞不能作為絕對證據,但可以作為參考,如果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也可以起到證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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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三歲的證詞可以作證,這要看證詞的內容是否屬實,如果屬實,也可以是假的,當然不是,而且證言不需要一定年齡才能提供證詞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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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你必須是乙個可以獨立和自力更生的自由人才能成為證人,而乙個三歲的孩子精神不健全,所以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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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這個年齡的孩子太小了,他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他的證詞尚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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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你能清楚地記得犯罪現場,沒有精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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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歲兒童沒有行動能力,不被允許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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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法庭太年輕了,不能接受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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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證人證言不一定是直接證據,如果證人證言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那就是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所謂直接證據,是指與案件主要事實直接相關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明案件事實有間接聯絡的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此需要與分冊中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證明案件事實。 間接證據也稱為“間接證據”。
所謂案件主要事實,是指對案件爭議的認定或者訴訟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 在不同型別的訴訟中,案件的主要事實各不相同。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事實; 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是否合法的事實; 在刑事訴訟中,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有關的事實。
區分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關鍵是看證據的證明力,看能否直接證明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凡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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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證詞是孤立的證詞,必須附有其他證據,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有效。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僅憑一名證人的證詞就不能定罪,僅憑孤立證據就不能確鑿案件。 如果有其他證據,則在證據之間形成乙個證據體系,雖然證人證言只有乙個,但如果它能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達到證據可信、充分的程度,就可以定罪。
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才能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如果證人證言能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罪證據; 如果只有乙個證人證詞,沒有其他證據支援,被告一般不能被定罪。 《刑事訴訟法》規定:
所有案件的量刑都要注重證據、調查研究,供詞不能輕易相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述本案全部證據,排除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凡案量刑必須以證據、調查研究為依據,供詞不容輕易相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可信、充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述本案全部證據,排除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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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是書證,不是單純的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不出庭的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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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是一種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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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證人可以在非公開法庭上作證。
公安機關可以出具調查筆錄。
法院可以認定證人的證詞有效。
證人的證詞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
但是,最終結果不僅僅是一方決定的,法院也不會做出片面和輕率的最終結果,這些權利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同時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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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法院,一些地方法院承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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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八類證據之一。 凡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但證據必須真實、合法、相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不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凡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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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證據一樣,受害者的陳述需要經過仔細審查和核實,然後才能用作判決的依據。 受害人應當對其故意作出的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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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檔案比其他檔案具有更高的證明力。 但是,公證證言仍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作為訴訟證據,應當遵守訴訟法律規範的特殊規定,必須核實真實性後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具體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凡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雙方在法庭上的辯論和核實,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法院認定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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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證人證言可以作為犯罪證據使用,不需要公證,只需要由偵查機關調查即可。
徐曉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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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但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與是否經過公證無關。 證人證言能否作為定罪證據,需要由控辯雙方協商,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決定是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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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事案件中的證言必須由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收集,因此公證證言可能不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證據"以證詞的形式。 對於這種證詞,調查機構通常需要對證人進行新的記錄。
其次,刑事案件證據的可採性不是以單一證據為依據的,而是要結合所有證據,特別是供詞來看待,這些證據是相對主觀的,不能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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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問題。
華與金某在履行雙方合作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糾紛,當雙方協商失敗時,華決定將金某告上法庭,讓法院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華收集了大量的材料,包括合同、通訊、錄音、證人等,面對眾多的材料,華有些頭暈目眩,不知道哪些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 那麼,法律對證據有沒有相關規定呢?
律師回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材料經核實後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面證據;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法律條款的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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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七大類。 延伸到涉稅工作,稅務案件的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稅務稽查工作底稿、訊問筆錄,以及在調查過程中取得的證件、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鑑定結論、檢驗、現場筆錄; 根據稅務證據的性質,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衍生證據、口頭證據和實物證據。
這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據表現形式**的分類。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分為以下七種:物證和書證; 證人證詞; 受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評估結論; 勘驗和檢查記錄; 視聽材料。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將證據分為證人證詞、書面檔案和物證。 在大陸法系國家,人們認為當事人不允許成為證人,鑑定人與證人不同,因此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專家意見、書面檔案和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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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及時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 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採信證據,或者採納證據而給予訓誡或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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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2條明確規定,證人證言是一種證據。
凡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證據。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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