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證人受害人是否需要做記錄?

發布 社會 2024-06-11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根據法律規定,訊問證人和被害人必須做好筆錄,訊問筆錄必須報證人或者被害人核實,如果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證人或者被害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實,犯罪嫌疑人不識字的,應當宣讀。 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正或者更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記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寫供述的,應當准許。

    必要時,偵查人員還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可以在現場或者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地點對證人進行訊問,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場訊問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前往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建議的地點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對證人的訊問應單獨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訊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證詞和故意作偽證、隱瞞犯罪證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訊問證人,也適用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害人的訊問,適用本節的規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當然,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以及所有涉案人員都可以製作訊問筆錄,但這只是看誰的證據更有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要索要筆錄,否則公安機關會用什麼來證明被害人的受害過程和受傷程度?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身份證明記錄的審查、辨認和排除作了詳細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筆錄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鑑定不是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 允許進行辨認的人在辨認前看到辨認物件; 身份識別活動不是單獨進行的; 標識物件未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徵的物件混用,或者被識別物件數量不符合要求; 在辨認過程中明顯暗示或明顯懷疑進行辨認的人; 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無法確定身份證明記錄真實性質的情形。

    1、身份證明是什麼樣的證據?

    身份證明一直被用作證據,但尚不清楚他屬於哪種形式的證據。 有人認為,銷毀被害人的身份記錄是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指認記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的身份記錄是證詞。 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身份證明記錄是一種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分為個人辨認、**辨認、物品辨認、地點辨認和屍體辨認。

    2、根據鑑別方法的不同,可分為“一對一”鑑別和混合鑑別。 其中,混合辨認包括**、物品的混合辨認和編隊嫌疑人的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辨認、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分為偵查辨認和法院辨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證人筆錄是審訊。 在刑事訴訟中,訊問是針對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的,訊問主要是向證人詢問案件事實。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製作的證明檔案,記錄了被告人供述或者辯解的情況,以及恆三旺依法訊問被告人的情況。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將審訊記錄作為證人並不一定會將您變成嫌疑人。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調查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而作出的問答書面記錄,屬於證據種類中的書證範疇,而不是證人證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證人證言在法庭上被質證的原則,只有在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雙方對證人證言進行盤問和核實後,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法院認定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庭審問和核實,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法院認定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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