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多久,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發布 健康 2024-06-12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離婚的冷靜期為30天。 具體規定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0天冷靜期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冷靜期為30天。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考慮期,是指婚姻雙方根據離婚自由原則自願離婚的時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任何一方均可撤回離婚申請,終止登記離婚程式。 根據具體元素的不同,可分為:

    1、前提條件:30日冷靜期屆滿時,雙方未撤回離婚申請;

    2、期限要求,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進行某項行為;

    3、主要要素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

    4、制度要求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第五; 行為要素,要求簽發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離婚冷靜期為30天,提交申請後,需要等待展期到期39天,然後在接下來的30天內進行匹配,雙方需要共同取得離婚證,否則將被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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