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問題,什麼是重婚罪

發布 社會 2024-06-03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甲的母親有沒有重婚,與她能否分享遺產無關。 即使A的母親與原來的配偶離婚,她也可以得到A的遺產。

    2.66萬的死亡賠償金中必須有一部分是養老金,並且該養老金的支付有具體的目標。 甲的未成年子女、甲的父母和甲的妻子有權領取養恤金。 你看看這66萬中有多少是退休金,有多少退休金是給A的母親的。

    3、撫卹金以外的錢應為死亡撫卹金,而這筆撫卹金加上甲的慣常財產,即為甲的遺產。 甲的遺產由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分配。

    如上所述,將投訴人及其子女分配,以獲得大部分遺產。 如果可以的話,去法院提起訴訟,以便法院可以合理分配。 法院會考慮母親的具體情況,並妥善分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有父母,女兒(已婚),兒子(19歲還在上學)? A和C有一兒一女嗎? 還是兄弟姐妹?

    a的繼承權是c的和孩子的,其他人無權分配。 只是按照現行法律,66萬的賠償費不屬於遺產,C可以分配。 很難說這分配了多少。

    C和C的子女和B是繼承人,順序相同。 不過,如果能證明B確實多年沒有聯絡,我個人猜測我會給C6萬。 重婚罪是否應與這種參與資金分配無關,則另當別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不構成重婚罪,即使構成重婚罪,與繼承財產無關。

    2. 甲的遺產和660,000應由父母與妻子、女兒和兒子瓜分。

    如果有遺囑,遺產將通過遺囑繼承。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重婚罪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重婚罪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另一人之間的婚姻登記,以及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 第二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乙個人與配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另乙個人共同生活。 重婚罪的物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構成重婚罪的,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構成的犯罪。

    1)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世2001年第30號)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他們應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齊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日為認定“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時限,僅為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民事法律問題。 我們可以假設,如果涉及乙個人有配偶並以夫妻名義與另一人生活在一起的刑法問題,“如果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就不可能將其視為事實婚姻,也不可能要求他“在婚姻登記後”, 因為如果乙個人有配偶以夫妻的名義與另乙個人同居,無論該行為是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都絕對不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被定罪處罰為重婚罪的答覆 1994年12月14日已經明確答覆:“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1月12日批准, 1994年,民政部於1994年2月1日頒布),有配偶的人與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明知有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仍應當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3)民事依據。

    婚姻法律制度應當建立對無辜一方的損害賠償制度,並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無辜的一方因重婚罪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因配偶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這反映了對無辜方造成的損害的經濟賠償。 這是對無辜一方的補償,也是對重婚者的懲罰。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房東你好。

    重婚罪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所謂配偶,是指有妻有夫的人,夫妻關係不經法律程式依然存在。 如果關係已經解除,或者由於配偶一方的死亡而自然消失,即不再是乙個有配偶的人。 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以欺詐手段依法登記結婚和未經登記但夫妻同居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即使沒有配偶,也故意與他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 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重婚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也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非法婚姻。 也就是說,配偶與另一人結婚或以夫妻身份同居的人的行為,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而以夫妻的名義與另一人結婚或同居的行為。

    房東:我來做。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在婚姻中,再娶另乙個人是重婚罪。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所謂配偶,是指有妻有夫的人,夫妻關係不經法律程式依然存在。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重婚罪是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 這也意味著,如果你結婚了,你就會嫁給別人。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你可以起訴他重婚罪,在對方黨員所在的地方。 他婚禮的視訊片段就是最好的證明。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與有配偶的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主要有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結婚,重婚,即兩段合法婚姻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與另一人登記結婚的情況,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處取得結婚證的情況,也有重婚者與登記處工作人員串通,互相欺騙取得結婚證的情況。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不與他人登記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重婚,屬合法婚姻後的事實婚姻型別。

    3、沒有配偶,但對方知道對方有配偶,並登記結婚或夫妻同居,重婚。

    在A的情況下,不屬於重婚罪,A和B只是處於非法同居關係中。 但甲應承擔撫養甲和乙子女的責任。

    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法院,法院將決定所有權。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這涉及到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你所說的情況,沒有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規定:

    1、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達到結婚的實質條件,則為事實婚姻,無需重新申請結婚證,婚姻有效。

    當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結婚,否則婚姻無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後,從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時間起計算婚姻的效力。

    因此,我不認為《刑法典》中關於重婚罪的規定可以機械地理解。 如果甲與乙之間的事實婚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則甲與乙之間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因此,如果甲與丙結婚後再婚,則應構成重婚罪。 另一方面,如果甲與乙之間的事實婚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後,而甲與乙之間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那麼甲與丙之間的合法婚姻當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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