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辭職主任走了,辭職表沒有交給行政部門,辭職算不算? 行政部門未收到辭職信,未經指示,不視為辭職。
-
這種情況的關鍵是要看辭職申請是否已經交給了董事,是否已經交給了董事,而在此期間,董事因為離職的原因沒有將辭職表交給行政部門,不屬於我們拖延的辭職表的轉移, 並且辭職表格仍然有效!如果您打算辭職,但由於董事的原因,辭職表格沒有及時提交給行政部門,但現在有機會撤回您的辭職。
-
辭職表沒有上交,只在董事本人手中,這個辭職手續本來就不應該進行,不算在內。
-
既然是辭職,就必須由董事簽字,否則你的辭職表就沒有效果了,所以最好找董事簽字後再交。
-
我覺得應該算數,畢竟人家都急著離開。 人們離開了他們的工作。 算作辭職。 如果你來自人力資源部門,你可以幫他寫乙份辭職報告。
-
如果辭職表未交給行政部門,未經批准,則無效,不算辭職。
-
辭職應按照辭職規定辦理,應先與生產中心經理打招呼,然後到人事部經理處填寫辭職報告和辭職報告,讓經理簽字後再提交給人事部。
在辭職的中間,董事走了,辭職表沒有交上去,辭職不算在內。
-
未完成辭職手續不視為辭職,在這種情況下離職是自願辭職。 未能解除合同可能涉及非法終止合同,甚至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自願辭職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僱傭關係、擅自離職、未辦理解除聘用手續離開用人單位時未履行解除聘用手續的。用人單位可以將擅自離職的員工視為曠工,並將其免職。 根據國家規定,自願離職的員工不享受任何福利(企業有權停止為離職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如果您在乙個月前提交了辭職申請,您可以不經領導批准而辭職。 勞動者的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和批准,辭職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如果雇主不同意,雇員可以通過快遞向雇主郵寄辭職信,例如:
保留完整的快遞單和對方回覆的郵件,特別是如果郵件是使用公司提供的辦公郵箱傳送的,為防止公司單方面關閉郵箱,造成無法取得證據,應提前匯出或儲存。 保留快遞員詳細資訊並影印辭職信,辭職期滿後,要求雇主支付工資並為其辦理辭職手續。
如未完成離職手續,則不能讓本單位有序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並相應調整工作任務,可能給本單位造成相應損失。 建議您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 如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吳檀所在單位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將終止。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如果您已經簽字離職,您應該辦理辭職手續。 在辭職程式中,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辭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違法,可以直接辭職。 之後,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交接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信用匹配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坦尚尼亞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工人應按照雙仿代號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應當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