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三日通知,新規定第三十七條(節選)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黃才法官說:“這一變化是為了兼顧公司利益和員工利益。 他介紹
此前生效的《勞動法》第32條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在試用期內,員工隨時扒兒子的行為,給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一些不良影響。
權威解讀 黃彩香法官表示,之所以做出這種改變,主要是出於考慮:首先,在現實生活中,公司試用期員工辭職也需要工作交接。 其次,辭職不是由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應給予用人單位適當的時間安排他人接替辭職雇員的工作,這與雇員須提前30天通知才能辭職的規定目的基本一致。
黃才祥認為,員工在適用本條辭職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要確定是否在試用期內,如果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因違反規定而無效,如試用期過長、試用期多次、 等。 在這些情況下,雙方確定的“試用期”實際上並不屬於本條規定的試用期,辭職仍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二、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應盡量儲存相關證據。
-
在試用期內,我可以隨時辭職嗎?
-
這些在事業單位試用期內的職工不能隨時辭職,正規事業單位與事業單位的職工關係也適用《公務員法》;
公務員的試用期一般為一年,如果在試用期內不與雇主打招呼,直接離職,對個人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1、試用期內被公司開除有補償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雇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可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證明員工不符合就業條件;
試用期內,員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考勤制度的;
試用期內,存在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造成公司工作完成嚴重延誤或影響的,或經用人單位提醒、溝通後拒不改正的。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是否與自己簽訂過勞動合同。 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但實際上沒有吵鬧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成立。 沒有試用期前提,用人單位不能援引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條款來解雇勞動者。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是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勞動關係只能按照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即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 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雇勞動者。 所謂證據充分性,在實踐中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
一是用人單位是否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和要求進行了描述; 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是否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何時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部對《關於試用期內未達到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如何確定的指示請求的答覆》明確指出,企業可以對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超過試用期的,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分析:可提前三天申請辭職,交接後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 如公司不予批准,將及時向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約定乙個試用期。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交; 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雇員與雇主商定的試用期。 在此期間,雇員和雇主可以了解彼此的情況,並決定是否選擇對方。 《勞動法》的目的是在確定試用期時給予雇主和雇主進一步的“選擇權”。 >>>More
1.試用期內不簽訂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受僱後乙個月內簽訂,用人單位未簽乙個月以上的,為違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工資雙倍,期間由勞動者滿乙個月之日起至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