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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智財權保護的法律問題如下:
1、對於網路購買假冒商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平台所售商品或者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平台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虛構使用者評論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的商業促銷,欺騙、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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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智財權保護中的法律問題如下:
1、對於網路購買假冒商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在平台上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平台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利用虛構交易、虛假使用者評論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展示平台的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或上述資訊鏈結;
(二)未在首頁顯眼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未寬大處理並按照規定時間提前公布修改內容、阻止平台運營者退出的,對交易規則進行修改;
(三)未區分自營經營和經營者在平台開展的顯著業務的;
4)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台上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評價渠道,或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未在競價排名中在商品或者服務上顯著標註“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1)它應該以正式的格式編寫。制度的文字通常以“規定”、“辦法”等形式發布,其格式應按照規定的風格標準編寫。 制度性文字的正文通常按照總則、正文和附則的結構編寫。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