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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繼母的女兒說她要一半的遺產,這是不對的,首先要看你繼母有沒有遺囑,如果沒有,那麼整個財產就應該先給你父親分成一半,因為是你父親和你繼母的,然後整個財產的一半就分成八份, 包括乙個給你的父親,乙個給你繼母的兩個孩子。你父親的五個孩子每人乙份,不管是你繼母的兩個孩子,還是你父親和五個孩子,都屬於你繼母的一等繼承人,他們的地位和權力是平等的,雖然你父親提前拿到了總財產的50%,那是因為屬於你父親和你繼母的夫妻分享財產, 而剩下的50%他還是要參與的,而且因為你父親也是你繼母的一階繼承人,所以你父親有權參與分配剩下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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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看似簡單,但實際上有很多案例。
首先,財產和其他貴重物品在婚前是否屬於其中一方。
其次,新《婚姻家庭法》規定,貴重物品在雙方共同居住4年後算作共同財產,不動產算作8年。
第三,當事人是否約定了哪些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將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這樣,就可以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分割方案。
但首先,你父親的聯名財產的一半應該在縣里分,你繼母的剩餘部分應該分一半給你父親,剩下的1 4的共同財產應該由她分。
就是這樣,我希望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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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或遺贈贍養協議,需要按照遺囑或遺贈贍養協議進行分配。 否則,遺產將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按照你說的,如果地契上寫上了死者和前妻的名字,那麼房子就屬於死者和前妻了,原則上應該繼承一半的房子作為遺產。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再婚後死者的妻子和兒子有權作為合法的第一級繼承人繼承死者的遺產。 包含死者的現金和他名下的一半財產,通常應作為遺產繼承。 同時,如果死者的父母還活著,他們也有權作為第一級繼承人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0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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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和繼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一般來說,它是均勻分布的。 雙方可以談判,分配不均也沒關係。 繼承順序是指繼承人死後繼承遺產的順序。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什麼是遺產,繼承的範圍是什麼。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個人留下的合法財產。 該遺產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是財產排他性的。
遺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 包括從事體力和腦力勞動所得、**、分紅、獲得的獎勵等;
2.市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住房包括自用住房、出租住房、閒置住房、商業住房等; 儲蓄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日用品包括家具、家電、書籍、電腦、車輛等;
3.公民森林、牲畜和家禽;
4.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 包括古董、書畫、書籍、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在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財權上的財產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典當、債權等。
2. 哪些資產不能作為繼承?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使用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所有資源的權利。
3、有關單位因死者死亡而發放給死者家屬的撫卹金、生活津貼。
4. 死者生前出租或借用他人財產。
5、制定受益人的保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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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繼承在法律順序上,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依賴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
根據法律或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四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More
如果存在依賴關係,則可以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依照約定辦理。 如果沒有遺囑,則繼承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辦理。 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More
到繼承財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地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死亡通知書、骨灰證明、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登出戶籍)、 等。;(2)死者遺贈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明、存款證明等。 如遺產在香港,須提供由香港遺產稅辦事處發出的遺產清單; (三)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四)親屬關係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必須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