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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薦制度,就是一種企業上市制度,保薦制度主要在香港和英國使用。
保薦人為特殊交易會員,既能開展物業(股)交易的自營或**業務,又是本所平台交易的股權的輔導推薦人,享有輔導企業權益和被推薦企業股權進入本所平台。
發起人代表,一、具有3年以上投資銀行從業經驗,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一次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債券的專案負責人,乙個專案應當認定為專案負責人僅一名; 二是具有5年以上投資銀行從業經驗,並參與過至少2次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並主導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或可轉債承銷專案,乙個專案僅確定兩名參與者,其中專案負責人1人; 三是具有3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驗,目前擔任公司主管投資銀行業務的高管、投資銀行業務部負責人、核心負責人或其他投資銀行業務相關負責人,各綜合**公司推薦的此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推薦渠道數量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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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制度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上市,必須聘請依法取得保薦資格的保薦人為其出具保薦人意見書,並確認其符合發行上市交易條件的制度。 根據《**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並依法採用承銷方式,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受保薦制度約束的公司債券的, 應聘請具有贊助資格的機構發起人為發起人提供擔保。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監督管理機關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申請發行一般公司債券不需要聘請保薦人,因為公司債與第一尺不同,發行人到期還本付息一般有擔保,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不需要實行保薦制度; 其次,如果公開發行**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不依法採取承銷方式,則無需聘請保薦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承銷,結合《陵墓公開開發法》的規定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股份,屬於《公司法》規定的“公開披露”募集股份的行為, 因此,有必要採用承保方式並聘請擔保人。
對於向合計200人以上的特定標的發行**的情況,雖然是公開發售,但不屬於“社會”披露,因為涉及人數少,不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沒有必要採用承銷方式, 並且沒有必要實施贊助制度。**《破產法》第十一條還規定,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材料進行審慎核實,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 保薦人發出的保薦函有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如未對發行人的申請檔案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實等,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保薦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保薦人對上市公司進行質量控制,監督其規範運作,確保公開發行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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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系統是一種發行方式。
由保薦人或保薦人(經紀人)對發行人(公司)發行**進行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檔案所載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以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
制度下,證券公司及其發起人承擔風險防範責任。
保薦人是整個複雜上市過程的協調者和領導者,為擬上市的公司提供專業的財務建議,並幫助其處理上市的各個方面。 同時,它充當預上市公司和交易所。
證監會與專業中介機構的主要溝通渠道,確保公司適合上市,確保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準確地披露其重要資訊,確保擬上市公司全體董事了解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 其職能還包括設計最佳銷售策略、組織承銷集團等。
有關贊助商的更多詳細資訊如下:
發起人
保薦人,即公司上市。
一家公司的推薦人希望擁有A股。
保薦人的職責是協助上市申請人進行上市申請,並負責審慎審查和披露申請人的相關檔案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內應履行下列職責:
1)確認上市公司符合聯交所要求,並就上市公司上市後是否繼續符合條件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供意見;
2)上市公司申請首次股權上市交易時,協助上市公司辦理股權上市交易,確認所有上市交易申報檔案符合本規則,並向聯交所提交《上市交易保薦書》;
3)對上市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諮詢和監督。
了解並遵守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回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規則的詢問;
(四)對上市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進行諮詢和監督,對上市企業擬予公布的資訊披露檔案及時審核核對,並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5)及時回覆本所的詢問;
(六)為上市企業履行股權上市交易中應履行的義務提供諮詢和監督;
(七)協助上市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建立和完善上市企業治理結構。(8)確保有足夠和合適的人員專門從事贊助業務;
(九)本條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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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在香港俗稱保薦人,聯交所主機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與上海聯交所關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相似,主要職責是推薦合資格上市公司,以及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 上市檔案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董事對自身責任和義務的認識等,雖然聯交所建議發行人於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其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遵循**終止上市。在香港推出創業板(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已擴大,保薦人的責任已延長至公司上市後兩年。
保薦人制度起源於英國的AIM(另類投資市場)市場,隨後被引入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和香港的創業板市場。 保薦人制度的建立源於二級市場資訊高度不對稱、高風險特徵,目的是保證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質量,提公升上市公司信用,保障市場穩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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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券商)將對發行人的發行進行推薦和諮詢,並核實公司發行檔案所載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在公司上市後規定時間內繼續協助發行人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 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履行招股說明書中的承諾,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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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諮詢檔案,創業板保薦人的資格有以下要求:
1)保薦人必須是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公司。
2)具有主承銷商資質的公司自動獲得創業企業保薦人資質,無需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質。
3) 申請人的主承銷商也必須作為共同保薦人。保薦人的聘用有以下要求:
1) 公司首次申請在聯交所創業板上市時,應至少聘請一名保薦人。
2)公司聘用保薦人時,應與保薦人簽訂協議。在保薦期內,如保薦人無法履行職責,或上市公司要求終止保薦協議的,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在終止保薦協議前及時通知本所並說明原因。
3)保薦人喪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保薦人資格時,保薦人與上市公司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終止原保薦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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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制度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 保薦人制度增加了保薦人的責任(與主機板上市的推薦人相比),投資者在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時間內仍可獲得經過審核的披露資訊,客觀地獲得充分、真實的資訊,降低資訊披露風險。 同時,保薦人有責任協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盡快向規範運作的上市公司轉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市場、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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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諮詢檔案的規定,保薦人對自己的責任必須落實到具體工作中。
2、發起人應當指定至少兩名具有三年以上行業經驗的業務人員繼續從事企業的贊助工作。 保薦人應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業務人員勤勉盡責。保薦人應在公司內部建立保密制度,確保從事保薦人業務的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資訊隔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接受創業公司的聘用,從事贊助工作:
1)**公司持有創業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為其前五大股東之一;
2)創業公司持有**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其前五大股東之一;
3) **公司與初創公司有其他重要關係。
4、保薦人應當建立保薦人工作檔案,儲存期限為五年,自保薦人工作完成之日起計算,中國證監會可隨時查閱保薦人工作檔案。
5、主辦方公開披露檔案依法公開前,主辦方不得披露或披露相關檔案的內容。 保薦人不得利用保薦人的相關資訊直接或間接為公司或他人謀取利益。 保薦人及其經營人員在保薦期內有保薦人買賣保薦人的,應當自交易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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