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與我簽訂兩份試用合同是否合理?

發布 社會 2024-06-20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不合理,試用合同只有一次。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雇主觸犯了法律。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同一雇員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您現在註冊了兩年,三個月的試用期不符合條件。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只簽試用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有效。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無期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月工資的兩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不,只簽試用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檔案有效。

    用人單位自出差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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