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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在家鄉買了一棟超豪華別墅後,林女士一直在杭州打工生活,沒有時間回去。 有一天,林女士突然在一部名為《我和我的孩子》的電視劇集中看到,她的別墅成了劇中女主角的家。 林女士急忙回家,發現自己的別墅已經被物業租給了劇組,被弄得一團糟。
電影《再見不走》裡也有這樣的片段,徐凡飾演的李青在美國一戶人家做女僕,葛悠飾演的劉媛來找她商量,說朋友的劇組想借這套房子拍電影, 只有一天,不會破壞東西。李青心軟了一會兒,答應了。 想都沒想,劇組來了,借不借也無所謂,抽菸亂扔垃圾,亂插電線,房子就像是自己買的一樣。
它不僅留下了許多不可磨滅的痕跡,而且還損壞了很多家具。 可以看出,如果你不把房子借給劇組,你就已經向我們觀眾透露了。
然而,沒有商量,他許久沒住的別墅,居然是物業公司借給劇組拍的,而且也被搞砸了,把房子弄得亂七八糟。 這恐怕是任何人都無法接受的,雖然房主已經起訴了物業,但除了物業,船員是否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也不能倖免於難,因為他已經與業主簽署了”鑰匙託管協議”。 但是船員們是怎麼進來的呢? 如果該物業是私人租賃的,那麼毫無疑問,該物業需要承擔全部責任,畢竟,很可能船員們並不知情。
但是,如果工作人員沒有通過該物業獲得鑰匙,那麼需要起訴的不僅僅是該物業。
該財產是侵權行為還是違約行為? 業主以自己的名義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業主擅自出租房屋侵犯了業主的所有權,因此業主可以起訴該房產侵權。 但是,該財產也有可能構成違約。
由於物業與房東簽訂了服務合同,在合同要求的情況下,物業私租房屋,這顯然是違約,從這個角度來看,物業還是存在違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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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別墅被物業拿走牟利,物業必須全額賠償,他們未經女方同意將別墅借給他人,已經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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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是個人的私有財產,該財產無權牟利,婦女有權要求對財產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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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有必要支付全額賠償。 畢竟,出售的別墅是女方的私有財產,未經他人同意盜用他人私有財產屬於盜竊,應按價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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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應該得到充分的補償,如果所有不住的房子都讓房產盈利,那麼他們就可以賺很多錢,這種行為應該停止,不允許不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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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財產應該得到充分賠償,首先,別墅是女方的私有財產,別墅是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拿走牟利的,本來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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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屬於個人私有財產,該財產無權用於營利目的,因此財產需要承擔大部分責任,但使用房屋的人也應該對明知該財產的房屋不屬於財產所有者而使用房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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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物業應得到全額賠償,該物業允許工作人員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業主家中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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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應確保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女方將別墅鑰匙交給物業保管,在此期間,物業將別墅交給電視劇集製片人使用,違法損害了業主的利益,應予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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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該物業有責任支付全額賠償。 因為這是未經她同意而對婦女的財產進行牟利。 這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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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因為女方將別墅交給物業打理,且該物業在不明情況下被用於牟利,因此該物業應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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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這麼認為的,畢竟房子是屬於業主的,業主不在,物業有責任管理好房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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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房主將房屋交給物業通風,但沒有交出物業使用權,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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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別墅被劇組徵用,物業面臨業主利益,業主可以通過找律師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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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應向物業追討被徵用的費用,同時起訴物業,物業未經業主同意處置房屋,也屬於侵入房屋的行為,業主應合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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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依法維權,女子已報案,通過法院向物業和劇組索賠300萬元並道歉,並將電視劇集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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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別墅被劇組徵用,面對第一利益的財產,業主應加入劇組向法院起訴該房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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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和網際網絡的熱度收集相關證據,依法維權,提出合理的法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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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業主來說,買房、裝修房子、住進去。 很多人都願意委託財產來打理,這樣他們也可以擔心,但記得要與財產簽訂協議,協議必須具體明確,包括權利義務關係和違約責任,並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責任。 小心並及時回家檢查,以防房間被用於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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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以通過侵犯自己的財產權和私隱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並要求對方賠償。 也可以因未能遵守關鍵監護協議而對財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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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問題是財產,必須追究財產的責任,不僅要收回用作拍攝地點的別墅的租金,還要賠償財產對別墅內物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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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應先保證,再直接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對傲慢的財物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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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可以到律師辦公室或檢察院行使自己的權利,起訴該財產侵犯其房屋財產權,並在未經業主許可的情況下將其出租給工作人員,因此該財產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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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物業應承擔責任,因為該物業必須在賺取費用方面發揮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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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必要負責任。 該財產未能履行其維護住宅安全的義務,該婦女應向該財產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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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必須負責,並且有義務保護社群中的房屋,而業主的房子莫名其妙地被徵用,他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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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房屋一直處於廢棄狀態,物業無出租權,只有業主和業主的授權人有權辦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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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物業當然沒有這個權利。 但現在的問題是,該物業被違法出租。 因此,有必要對婦女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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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房產沒有權利,雖然該女子多年沒有住在別墅裡,但她的房產費是按時支付的。 在支付費用並從物業收取款項後,有責任管理該女子的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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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產沒有權利。 別墅仍歸女方所有,其所有權歸女方所有,物業無權出租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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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財產不具有此權利,因為它是個人財產,並且該財產沒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能隨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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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的具體賠償必須根據事件調查結果和女方別墅內損壞物品的具體數量來確定。 如果在這件事上,真的是物業管理公司濫用職權謀私,那麼就要承擔主要責任。
我想,這個女人既然能買得起杭州的別墅,肯定不值錢。 而且買了這麼多年,沒有回來住,可能更可能只是為了投資。 起初,她選擇報警,但警方沒有展開調查。
所以她的主要目的不應該是要求賠償,而是把事情弄清楚。 從物業公司的態度來看,這裡面肯定有問題。 這位女士第一次問經理,在她不在的時候,房子是否被挪作他用了,經理非常肯定地說
不可能! >但當女方拿出**作為證據時,物業公司開始含糊不清,口齒不清,不清楚對此事的解釋。 當劇組進入房子拍攝時,或多或少肯定會損壞房子裡的物品。 物業公司也心胸寬廣,連這些物品都沒修過、沒恢復過。
《關於愛情》劇組已經明確表示,確實去這棟別墅拍攝了7天,劇組200多個角色,難道不知道別墅裡的房產嗎? 劇組還表示,他們向該物業支付了6萬元的租賃費。
不過,物業表示,這6萬元不是租金,而是使用會所和吃飯的費用。 根據該物業的這份宣告,劇組可以自由地與別墅一起拍攝嗎?
顯然,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無論財產在這件事中扮演什麼角色,都無法逃避責任。 根據最終調查結果,肯定有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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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別人買的房子,為什麼要用別人的房子來拍戲? 物業不應該這樣做。 300萬美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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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首先,房屋的使用權屬於女方,物業無權擅自使用,物業公司應賠償女方所有損失,並向女方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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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應賠償該婦女在別墅內丟失的所有物品,以及因未能照顧該婦女而造成的賠償費用,以及對該婦女造成精神損害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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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非法使用業主別墅,物業必須向劇組收取拍攝費用,物業應賠償擅自收取的費用、損壞業主別墅的費用等,並要求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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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應賠償女方房間內物品和設施的損失,並給予一定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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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轉讓給別人,或者租給別人,這是對公民房屋所有權、私隱的侵犯,女方一怒之下將別墅物業和電視劇集製作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我想不管這件事發生在誰身上,沒有人會覺得好,因為這是我花錢買的房子, 但最後還是便宜了 房產之類的,我還沒住過,但是房子已經成了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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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一定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因為物業是為了保護居民的權益,如果劇組想在別墅小區拍攝,必須徵得物業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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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子的財產必須負責,因為任何想進入小區的人都必須經過財產的同意,當地的財產不可能不知道別墅的真正主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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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物業是真正的凶手,業主交出了該物業的鑰匙,但該物業卻讓劇組進入別墅進行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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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的,因為只有物業才有權利和能力讓船員進駐,他們在這件事上的責任是無法逃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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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費用應由酒店承擔。 既然這棟別墅是別人花錢買的,為什麼還要把這棟別墅租給別人拍呢? 該物業也沒有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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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別墅區域內的物業承擔,物業出租房屋獲取租金,業主獲利,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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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組和物業公司,雖然別墅無人居住,但物業管理負責,劇組必須支付別墅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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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由開發商提供,因為開發商沒有告訴工作人員別墅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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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應該由在他家裡拍攝電視劇集的物業和劇組來承擔,因為他把物業的鑰匙交給了保護房子,物業用它來牟利,要承擔部分責任,劇組要承擔大部分責任來利用它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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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是從物業出發,不管劇組交不交費,怎麼進,都離不開物業的授權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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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在家看電視劇集《我和我的孩子》時,發現劇中女主角的家,是她在老家買的,但從未住過的別墅。 這種事情太離譜了,我買的別墅不是去住的,而是被拍電視劇集的人徵用的,要不是看這部劇,我也不會知道。 經證實,電視劇集拍攝所用的別墅位於寧波慈溪市上林原別墅區,確實是林女士的家。
經過進一步了解,我才知道是物業擅自將房子租給了劇組。 擅自搬走業主的房產,出租業主的房屋,這種事情也是物業所為,可見該物業沒有專業素質。
03. 林女士應該得到一些額外的精神補償。 他的房子被無緣無故徵用拍電視劇集,難免讓人有安全感,原來房產還能“為所欲為”擁有自己的別墅! 以後,當林女士真的想住在這個小區的時候,她應該很害怕,說不定有一天房間裡會有乙個陌生人。
該物業應為其不當行為負責,除了對房屋的損壞外,還應向林女士提供一些額外的賠償。
別墅有一扇門,因為當時別墅的門沒有關上,所以女方發現後,很厚臉皮,把孩子接到別人家裡開著空調睡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