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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還是報警比較好。 老闆說,如果你偷了東西,他想提供證據,沒有證據,他是陷害你,你可以報警,讓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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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工作中被老闆無限地做,最好的辦法就是尋找證據,你沒有太多事情可做,比如跳過監控或搜查你的桌面和抽屜。 那就是證明乙個人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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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撥打 110 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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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老闆沒有證據,沒有監控,你不必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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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好,老闆誣陷員工偷東西,你可以離職並要求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偷竊了勞動者,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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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沒有過錯,公司無權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被非法終止,則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利用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職工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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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金;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行政處分的;
親愛的,你好,老闆誣陷員工偷東西,員工可以報警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公安機關刑事追究或者處罰的,將立案處理,對行為人處拘留五日以上或者一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名譽受審、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行政處分的;
在職場上,實踐能力大於理論知識,如果選擇轉行,那麼你之前的所有努力都將付諸東流。新職位不僅是對知識的挑戰,也是對實踐能力的挑戰。 >>>More
1、我認為本單位和李某應列為共同被告,並應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雇主無合理理由向欺詐者發放款項,即屬嚴重過錯; 李某騙取他人錢款,構成民政不當得利,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但該數額未必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初衷)。 單位和李某都侵犯了你母親的權益,被列為共同被告比較安全。 >>>More
年輕人剛進入職場時有點不舒服是可以理解的。 它會慢慢好起來的。 社會上有各種各樣的人,你必須學會與他們打交道。 >>>More
您好,如果之前的舊傷在當時被認定為工傷,那麼工傷仍然是工傷,如果之前的舊傷當時沒有被認定為工傷,那麼之前的舊傷就不是工傷,該傷害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