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權管理辦法的新聞發布會

發布 財經 2024-06-10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各方信任和利益,充分發揮社會資本仿融資、專業化、技術化、管理等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益; 轉變最佳功能,加強與社會資本的初次協商與合作; 保護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兼顧企業與公益的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措施 首先,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和運營,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制定了這些措施。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在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領域,適用本辦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第一條 制定本辦法是為了鼓勵丹麥回國,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的建設和運營,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商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特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權,是指通過協議,依法利用競爭手段,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投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並取得利益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的信任利益,遵循以下原則:

    1)充分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性、技術性、管理性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2)轉變公司職能,加強與社會資本的協商與合作;

    3)保護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4)兼顧企業與公益的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特許公司投資新建或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期限屆滿後移交**;

    2)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特許公司投資新建或改建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所有權和運營,並在期限屆滿時轉讓**;

    (三)特許公司投資新建或擴建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移交,由首次授予在一定期限內運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商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權,是指通過協議,依法利用競爭手段,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投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並取得利益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的信任利益,遵循以下原則:

    1)充分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性、技術性、管理性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2)轉變公司職能,加強與社會資本的協商與合作;

    3)保護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4)兼顧企業與公益的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1.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權的方法是什麼?

    (一)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特許公司投資新建或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期限屆滿後移交**;

    (二)在一定期限內,**准許特許人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和經營必良基本設施和公用事業,並在期限屆滿時移交**;

    (三)特許公司投資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並移交後,應准許經營一定期限;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其次,特許經營專案實施計畫應包括這些內容。

    1)專案名稱;

    2)專案執行機構;

    (三)專案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提供公共物品或者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4)投資回報,**及其計量;

    5)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週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分析和估算;

    6)特許經營協議框架草案和特許經營期限;

    七)特許人應具備條件和選擇條件;

    8)承諾和保證;

    9)資產處置後特許經營期限屆滿;

    (十)其他應當釐清的事項。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和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專用燃燒車經營者段路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個部門於2015年4月25日公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和運營,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保護被營商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制定了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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