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糾紛是民事糾紛。 在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在判決前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
1、發生醫療糾紛時,立即要求醫院封存病歷,保全證據。
2、找專業人士全程分析,重點確認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故障。
3.分析醫療過失是否造成患者損害,醫療過失與患者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4、根據故障和損壞計算索賠金額。
5、醫療糾紛金額小的,可直接與醫院解決,賠償金額大的案件可與當地醫委協商解決,或直接向發生醫療糾紛的當地法院解決!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很多人會認為法律對我們太好了,我們一定會打贏官司!
事實上,醫學的特殊複雜性決定了它遠沒有患者想象的那麼簡單,而在醫療事故訴訟中,患者面對的是醫學專家和最好的法律顧問和律師。 從醫學和法律的角度來看,醫生很容易給出合理的解釋,舉證責任已經轉移。 這就需要患者拿出專業確鑿的證據來反駁醫院的觀點,如果不能拿出證據,將面臨敗訴,所以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專業的醫療和法律支援是必不可少的!
-
醫療糾紛中的證據出示要求患者提供證據證明就診事實、損害後果和損害程度,如**證明、收據、門診病歷、住院記錄、體溫表、醫囑、化驗表、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 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和評估報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二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的; (三)遺失、篡改、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的。 第一百二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儲存住院記錄、醫囑、檢查報告、手術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舉證責任: 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人)的舉證責任在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其遭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治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對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損害,對患者及其親屬財產的損害以及精神損害。
接受治療的事實可以通過**和支付費用等醫療程式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舉證責任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或者認可的各級各類醫院或者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下列舉證責任:
1.患者的損害與醫療機構的醫療救治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在大多數情況下,醫療行為與患者受傷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明確的。
但是,在一些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中,因果關係只能經過專門的技術鑑定才能確定。 2、醫療機構無醫療過錯。 醫療機構要免除侵權責任的,必須證明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
一些學者在這方面已經做了一些探索和研究,值得借鑑和借鑑。 即醫療機構證明其無過錯的方式如下:(1)損害的結果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因醫療機構不可預見的原因或者醫療機構確有無法避免的醫療損害結果而造成的危害後果; (2)有不可預見的併發症。 這種“併發症”必須是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才能免除責任; (3)患者及其家屬不予配合**。 以患者及其家屬的不配合為全部原因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只是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存在過失,則應按照抵銷過錯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
法律分析:患者承擔舉證責任。 患者應當提交醫療機構的治療和傷害證據,不能提供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或者診療與傷害有因果關係的證據的,可以依法申請醫療傷害鑑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患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一十八條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醫療機構的治療和損害證據。
患者不能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證據,或者診療行為與損害、搜查存在因果關係,依法提出醫療損害賠償評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百二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和其他抗辯理由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的;
(三)遺失、篡改、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的。
-
在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醫療行為與冰雹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 這與《民事訴訟法》中“主張訴訟請求的,誰承擔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相悖,即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舉證責任由對方承擔。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早已顛倒過來"。
換言之,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醫療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過錯; 患者必須證明他或她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並提供他或她自己受傷的證據; 患者還需要提供損傷結果的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
醫療事故訴訟如何舉證: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主張主張者應當提供證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但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對於醫療糾紛而言,舉證責任的倒置已成為醫療糾紛中舉證的核心。
1)受影響方作為原告一般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證明您是合格原告的證據,如身份證明、延續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等。
2、證明與醫療機構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的證據,如**、繳費單據、門診手冊等。
3.證明患者生命或健康受到損害的證據,如死亡醫學證明、屍檢報告、殘疾鑑定結論等。 此外,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門診或急診病人的病歷檔案,除危重病人的急診病例資料外,患者應提供相應的病歷資訊。
2)作為被告的醫療機構一般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證明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證據,如《醫療機構執業執照》、《執業醫師執業證明》等。
2. 患者的病歷,包括:
1)上級醫師住院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查房記錄等病歷;
2)住院記錄、體溫表、醫囑、化驗表(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專檢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
(三)搶救危重病人,包括搶救未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的危重病人,並在規定時間內補補病歷;
(四)當事人應當對輸液、血液、藥品、注射劑、藥品管理用品等實物或者這些實物依法作出的檢驗報告予以封存;
5)有醫療機構病歷的門診、急診病人的病歷;
(六)其他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材料。
3、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診療規程、技術操作規範、與具體醫療糾紛有關的疾病診療指南等。
4.能夠證明損害是醫療事故,存在不可預見的併發症,或患者及其家屬不值得純粹理解的證據。
5、醫療機構不清楚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傷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證據不足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提出鑑定申請,啟動鑑定程式。 以上是醫療事故訴訟中提出的證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和護理的規範和常規,過失致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根據你的陳述,已經構成醫療事故,你不需要申請醫療鑑定,直接去法院起訴防疫站,法院受理後,會視情況以法院的名義申請醫療鑑定。
醫療事故罪是違法的物件,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犯罪的目標是一名生命、健康和安全受到疾病傷害的患者。 因此,如果治療措施不能客觀地控制疾病的進展,必然會因疾病的發展而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的損害,直至導致殘疾、功能障礙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