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期超過四個月,單位還沒解決,這四個月單位還沒交生活費?

發布 育兒 2024-07-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我只知道有停工,也沒聽說過停工停薪,所以不用上班還能拿到工資嗎? 如果你沒有工作超過4個月,雇主當然不會給你發工資。 用人單位是否給你生活費,要根據你與單位簽訂的合同來確定。

    簽訂合同時就是這種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合同不影響合同的訂立,但合同訂立後可以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即告成立。

    第33條規定,【合同的確認和成立】當事人以信函、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訂立合同前要求簽署確認書。 確認書簽訂後,合同即告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

    1)因重大誤會而得出結論;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未能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後、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前向另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或者當事人自身的行為或者客觀事實暗示其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根據合同;

    3、合同過失責任: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過錯未能訂立、無效或撤銷合同,使另一方遭受信託利益損失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支付期是如何確定的? 停工帶薪期限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乙個概念,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原工資、 工資、福利、保險和其他福利在停薪期間保持不變,由雇主按月支付。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害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一般情況下,員工在傷情穩定後會及時進行工作能力鑑定,如果能繼續工作,勞動者在工作能力確定後及時復工,停工期的確定沒有重大爭議。 但是,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員工的傷勢早已穩定,能夠正常工作,但尚未進行工作能力評估,且勞動能力評估結論的日期早於其重返工作崗位的日期。

    因此,雇主和雇員之間經常發生糾紛。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或者在工作中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薪期間從勞動者因工事故受傷或者因職業病停工接受工傷治療時開始,到工傷勞動者工傷鑑定殘疾後結束。 由於無薪休假的計算方法不明確,對本條的解釋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停薪留職期限應當從工作能力鑑定結束之日結束,這一論點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工傷職工經傷殘鑑定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 可以稱為“評估臨界理論”。另一種觀點認為,停薪期間應以職工能夠正常工作之日結束,其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 可以稱為“復工停工理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停工、扣留工資的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生活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其實,這都是自己單位要解決的問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停薪留職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關於停薪停職的具體期限,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根據工傷的發生地點和程度、需要和個體差異,參照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為加強和規範停工期間和工傷工資管理,各省一般制定了自己的停工帶薪期管理辦法、停工帶薪期間分類目錄等地方檔案,可以並行實施。 工傷員工帶薪停工期滿,傷勢尚未穩定或痊癒,不能復工但仍需繼續**或**的,應當申請延長停工期,勞務鑑定機構確認帶薪停工期延長, 但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如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長停薪留職期限的申請,停薪留職期限屆滿即告終止。

    具體內容可按照魯興的實際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衍生問題:誰決定無薪假的長度?

    停工期限的長短根據工傷人員的傷病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源帶昭裡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停工發薪一般不超過幾個月。

    1、停工帶薪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一般根據工傷發生地點和程度、**需要及個體差異,參照工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期的申請,期滿即終止停工及帶薪期; 停工期滿按勞動能力考核,根據勞動能力考核結果申請賠償,賠償金由工傷保險支付,公司未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賠償由公司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

    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於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與另一方當事人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534條.

    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2、在什麼情況下,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2、履約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宣告或橙色滲透人表明其不以自身行為履行主債;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

    4、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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