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試用期做了兩天,想離開

發布 社會 2024-07-15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你只是想離開,你可以說說而走。 此外,他約定的試用期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存在問題,認為沒有約定的試用期,沒有必要遵守,因此不存在違約。 你沒問工資,錢還是應該付的,但不多。

    徽章一般是需要歸還的,但好像不想親自辭職,還錢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很多不說再見的現象。 不是最好的選擇。 我覺得我應該負責與部隊戰鬥。 解釋這種情況的原因,或者至少傳送一條停止訊息說再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只需點選乙個**,就不要直接去。

    反正那兩天的工資我都不要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職,只需提前1-3天通知即可。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首先,必須有下一站,而且比現在的更好,更好在哪裡? 在做出決定之前,你必須想出五個以上的充分理由。 世界上試用期的待遇差不多,你要考慮一下。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試用期為一天,如果不簽合同可以直接去,簽完合同後需要和公司協商。

    第一天就籤了勞動合同,但第二天就不想簽了,所以不能直接離開。 如您直接離職,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處理,並可能需要您支付違約金。

    它甚至可能影響下乙份新工作。

    如果合同約定或違反合同並包含合同,則您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和單位協商,但如果協商失敗,只能先通知你,30天後可以直接離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如欲辭職,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以便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雇員處於試用期,則只需提前三天通知雇主。 員工可以通過快遞方式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同時保留快遞單作為提前向公司提交辭職的證據。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第3號提出辭職,第6號可以正常辭職,無需公司同意。 你可以和朋友吵架催促經理,但如果做不到,你可以向人事或其他領導反映。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同時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進行考核的時期,是雙方的雙向選擇。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和爛銀棗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屢見不鮮,包括試用期需要約定什麼樣的勞動崗位,約定試用期多長時間,以什麼作為設定試用期的參考, 這在實踐中相對令人困惑。

    無論工作的性質和期限如何,是否有必要規定試用期,用人單位都會約定試用期,只要試用期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足以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

    一些生產經營季節性較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結合,一般較長,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到期; 有些員工經常在同一雇主中多次商定試用期,而在另乙個職位上商定試用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可以盡快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您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終止合同;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立即離職。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提交辭呈,雙方勞動關係於第4天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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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7-15

如果是因為工傷,按照現行規定,算作工傷,無需分擔責任,也無合同,只要勞動關係能夠證明,即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 >>>More

5個回答2024-07-15

試用期只需要乙個星期,沒有工資,一天直接離開可以僱傭另一家公司嗎,應該沒問題,因為你做一天,你覺得這家公司不適合換,因為你沒有和這家公司簽訂長期合同,所以說是試用期, 而且試用期可以隨時變更,公司可以換你,你可以換公司。

6個回答2024-07-15

1、職務調動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 >>>More

7個回答2024-07-15

是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More

5個回答2024-07-15

在試用期內,辭職前幾天一般沒有限制。 但是,主要根據公司的制度離開公司會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