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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或者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違規者“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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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包裝上印製馳名商標等違法廣告的,處以10萬元罰款。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規定了非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5款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罰款。
本條解讀]本條由1段組成,規定了對非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處罰。
一、關於本條的修訂,本條是本修正案新增的條款。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修正案在《總則》一章中明確了馳名商標逐案認定和被動保護的實施,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和商品包裝中使用“馳名商標”一詞。 因此,有必要對非法使用“馳名商標”規定相應的處罰。
二、非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處罰。
“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對事實的認定,只對爭議案件有效。 然而,一些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其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後,在特定情況下處處使用“馳名商標”,誇大其已獲得國家認可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從而誤導消費者,阻礙公平競爭。 有鑑於此,本法第十四條第5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或者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
因此,違反本條規定,在商品、產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依照本條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違法行為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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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複製、模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用於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產品(含服務),容易造成混淆的。
2.複製、模仿、翻譯他人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用於與馳名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近的商品(含服務),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有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的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申請註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複製、仿製、翻譯他人馳名商標,未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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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回答是,不,它將被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對行政處罰決定採取下列措施:(一)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金額的3%; (二)依照法律規定,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凍結的存款以抵扣罰金的; (三)向人民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罰金的,經當事人申請同意,可以暫緩繳納或者分期繳納。
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立法相對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主要體現馳名商標的延伸保護三個方面: 1.商標局可以駁回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近似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並可能損害註冊人的權益。馳名商標。馳名商標註冊人已經註冊的,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 >>>More
馳名商標被認定的前提是,商業檔案的所有人必須有合法的權利要求,並需要有關部門擴大其保護範圍。 然後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More
《商標法》對馳名商標規定了如下保護措施:申請註冊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馳名商標的複製、仿製、翻譯,未經在中國境內註冊,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申請註冊的非相同或者異種商品商標,是他人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