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監護人和專職監護人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7-0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在電氣裝置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技術複雜,接近強電場和狹窄的空間活動範圍,安全條件差,執行過程中的安全預防措施相對不足。 對此,工作票的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所有需要監督的人員,並增加專人進行專職專項監護。 這些為確保安全而負責監護的人是特殊監護人。

    為了集中精力進行監護工作,《安全條例》規定,主管監護人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監護人的職責是明確監護人和監護範圍,工作前向監護人說明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監督監護人遵守本規定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2.專職監護人的安全職責是明確監護職責和監護範圍,明確監護人的職責範圍,工作前向被監護人說明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督促監護人遵守安全規定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1.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範圍是什麼?

    1、保護監護人的人身安全: 1、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撫養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生命; 3、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為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當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犯時,被監護人應當提起訴訟。 2、兒童管理教育:

    1、監護人對子女負有管教義務,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有義務配合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3.有義務配合學校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和保護。

    2. 負責安全法規的監護人的定義是什麼?

    安全規程專項守護是指:在電氣裝置工作中,技術複雜、電場接近強、空間活動範圍窄、安全條件差、執行中安全防範相對不足等工作作業較多。對此,將增加專人專人專項督導。

    這些為確保安全而負責監護的人是特殊監護人。 為了集中精力做好監護工作,不允許主管監護人同時從事其他工作。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擔任特別監護人的基本條件是具有相關的專業工作經驗,熟悉工作範圍內的裝置和本規定。

    專職監護人的職責:

    (一)明確被監護人和監護範圍;

    2)工作前向被監督人說明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督人遵守本規定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監護人安全的組織措施:

    1.工作票系統:

    工作票是在電氣裝置、熱力和機械裝置、電力線路上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責任、向員工進行安全披露、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中斷、轉移和終止手續、實施技術措施以確保安全的書面依據。 對於發電廠和變電站來說,由於不同工況下對安全工作的要求不同,所採取的安全措施也不一致,工單的形式也不同。

    2.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是安全措施完成後為進一步加強責任感、確保工作安全而採取的不可缺少的措施。 工作許可證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國家電廠和變電站。

    對於第一類、第二類工單的許可工作,工證持有人在施工現場完成安全措施後,還應與工作負責人一起到現場再次檢查安全措施,並手工檢測,證明維修裝置確實沒有電壓, 工作負責人應註明帶電裝置的位置和注意事項,並與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簽字。

    3.工作監護制度: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人員說明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等注意事項,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監護人的職責是: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照料,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未成年人的教育、照料義務,使被監護人獲得身心健康、生活穩定。

    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監護人的職責如下:1、被監護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相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履行監護職責的成年監護人應當最大程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證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監護人不得干涉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所享有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因突發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得不到照顧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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