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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監護人因突發事件等突發事件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時,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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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提供衣食住行等條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身體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未成年人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昏睡念頭和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四)確保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命; 6、管理、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未成年人從事與其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動; 8. ** 未成年人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准早婚; 10、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1.確保未成年人與其監護人共同生活; 12.公安機關報告、請求幫助的; 13、代他人補償; 14、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童工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突發事件,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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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監護人的職責如下:1、**被監護人執行民事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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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病房健康,照顧病房生命;
2、管理、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糾紛時,**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四)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5、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六)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7、監護人因突發高高正事件等緊急情況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得不到照顧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8、** 被監護人參與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人,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監護人有權對被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
被監護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確定監護人主要有兩種方式:協議和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約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指定監護權是監護機關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發生糾紛擔任監護人時指定的監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百八十八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夠毀壞有權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其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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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管理病房的財產。
2.** 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3.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4.教育和照顧病房。
5.對被監護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老年人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監護人暫時不能履行被監護人剩餘時間的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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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三)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四)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還應當在精心管理中履行注意義務,否則監護人應賠償監護人的財產損失。(五)尊重被監護人的自主權 (六)監護人因突發事件等突發事件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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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三)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四)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還應當在精心管理中履行注意義務,否則監護人應賠償監護人的財產損失。(五)尊重被監護人的自主權 (六)監護人因突發事件等突發事件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
法律劃分與分析:對監護人擔任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為近親屬。 對指定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More
被監護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監護證明;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出具監護人證明。 >>>More
它應該具有司法可確認性,儘管司法機關確定的結果不如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但國家法律部門機構作出的決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完全有可能從司法公證部門更換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