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是可以儲存還是密封

發布 社會 2024-07-20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法律分析:施工可以繼續。 法院扣押的目的是限制所有者的轉讓。 繼續施工是為了增加被扣押財產的價值,也有利於空乘員的申請,所以法院不會停止施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指定由被保管人保管的財產未受到財產使用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人民法院保管的財產, 或者委託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保全,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總結。 你好,施工是可能的。 徵用土地不會影響建築的利用。 沒收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害怕轉讓使用權,影響未來的法院判決。

    你好,施工是可能的。 徵用土地不會影響建築的利用。 沒收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害怕轉讓使用權,影響未來的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人民法院指定保全人保管的財產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 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人民法院保管的財物,或者委託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的財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質押、留置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因此,施工是可能的,但使用權不能轉讓。

    因為繼續建設對房產價值影響不大。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1.在建工程能否保留。

    在建建築是尚未登記所有權的建築物,因此也可以將其扣押以進行財產保全。 具體辦法如下:人民法院加蓋印章或者公告,可以提取、儲存有關產權證。

    2. 財產保全的程式是什麼?

    1. 應用。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應當在提起訴訟前向被起訴的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請和保全規則的,申請人在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應當撤銷保全裁定。

    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提起訴訟的同時申請,也可以在提起訴訟後申請。

    2. 保修。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 裁決。 當事人申請審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訴,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執行裁定。

    4.提公升。 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理由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未在15日內提起訴訟等。

    5. 賠償。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蒙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以被執行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 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

    對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檔案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所有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申請。 財產保全分為訴訟期間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作出前提出;但是,根據《民事協商程式法》的規定,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因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提起訴訟,否則保全措施將解除,申請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 此外,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保全費,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不採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作為旅行審計員的申請, 規定保護其財產,命令其執行某些行為,或禁止其執行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施工可以繼續。 法院扣押的目的是限制所有者的轉讓。 繼續施工是為了增加被扣押財產的價值,也有利於申請人,因此法院不會阻止施工。

    1. 如果租用的外牆房間被法院沒收,我該怎麼辦?

    在法院蓋章前確立租賃關係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租賃門面可以繼續使用,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賠償。 法院扣押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案件在判決後能夠成功執行。 扣押是通過限制財產權轉讓到房屋來達到目的的一種方式。

    因此,它不會影響房屋的繼續使用。

    2、如何解決承包施工賠償糾紛。

    爭議可以通過談判或調解、仲裁或訴訟直接解決。 在解決施工補償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查明事實。

    通過事故識別確定事故原因。

    事故鑑定應從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中反映事故原因:

    1)從鄰接角度確定事故原因。

    首先是考慮相鄰建築本身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其次,團委局應考慮受損建築物周圍的其他建築工地是否對其產生影響。

    2)從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角度確定事故原因。

    一是要調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方的責任。

    其次,要考慮不同建設單位之間的責任。

    三是要考慮建設單位的責任。

    2.正確適用法律。

    正確理解爭議的法律關係(相鄰關係、合同關係)。

    正確提起訴訟(要求無維修或要求維修但未維修時要求折扣賠償,自行維修必須有合同、施工圖紙、付款證明,法院一般不支援未發生的費用)。

    注意不要遺漏被告(根據法律和合同判斷過錯方,輕易不要遺漏被告,否則施工單位的追償權將受到限制)。

    有必要考慮是否存在混合故障(即施工單元也有過錯)。

    3、建設單位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合法的,對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都有利。

    3.關於從高空墜落物體的新法律是什麼掩埋。

    新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 施工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作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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