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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記錄的人再次被判刑,不能判處緩刑。
根據法規:屢犯者不能被停職。 所謂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受到一定刑罰,在刑罰或者赦免執行後,又犯了其他罪,並被判處一定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65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在刑滿執行或者赦免後五年內,又犯了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假釋罪犯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72條【適用條件】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第七十四條緩刑不適用於犯罪集團的累犯和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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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判處緩刑,但前科已構成累犯的,不適用緩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緩刑原判的有條件不執行,決定了緩刑的物件只能適用於犯罪較輕的罪犯。 罪行的嚴重程度與對罪犯判處的刑罰的嚴重程度相稱。 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緩刑的適用物件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因為這些罪犯的犯罪行為相對較輕,對社會的危害也比較小。
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於犯罪情節較重,對社會的危害較大,因此不被列為緩刑物件。 至於因罪行較輕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由於管制處罰的特點,即罪犯不被拘留,只是限制其自由,因此沒有必要適用緩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罰,而不是法定刑罰。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罰雖然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也有減輕情節的,判決確定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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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記錄的人如果再犯,將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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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先前的定罪能否使新罪行成為累犯,而緩刑不適用於累犯。 1、普通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屆滿或者赦免後,在五年內再次實施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2.特別累犯:指因犯某項罪受到處罰,執行刑罰或者赦免後又犯某項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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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方面,各省的規定各不相同。
例如,在遼寧省,省高院《關於正確適用緩刑的意見(2005)53號》規定,有犯罪記錄的,不得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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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他是不是累犯,如果他是累犯,那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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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有犯罪記錄的重複犯罪可以給予緩刑。 有前科的二次犯罪,如果不是累犯,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因為累犯不受緩刑。 緩刑是由專門偵查機關對在一定緩刑期內的罪犯進行審查,根據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制度。 <>
您好,有犯罪記錄的重複犯罪可以給予緩刑。 如果您有第二次犯罪的犯罪記錄,如果您是累犯並符合緩刑條件,您可以被判緩刑。 因為累犯不受慶貞的緩刑。
緩刑是由專門偵查機構對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查,根據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制度。 <>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懺悔稿,剁碎,喊著要拿下來的;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溫馨提醒,疫情防控期間,凱:如有症狀,及早就醫。 主動做好健康監測工作,如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及時呼叫核心家庭到發熱門診就診,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告知出行及居住史,聯絡石穗家屬,不隱瞞或迴避, 並按照醫生的指示進行觀察和檢查。
根據《刑法》第65條,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強制處罰原則。 在確定其刑事責任時,應注意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在刑罰滿期後五年內又犯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