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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如下:1、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安全發展;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3、強化“三必須”,明確安全監察部門執法地位;
4、明確鄉鎮人民群眾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
5、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
7、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
8、實行註冊安全工程體系;
9、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制度;
十、加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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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一:“三個必須”被寫入法律亮點二: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亮點三: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亮點四: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員工的人文關懷。
亮點五:加強防範新增風險源。
亮點六:規定了安全生產公益訴訟制度。
亮點7:罰款金額較高。
亮點8:更嚴厲的懲罰。
亮點九:高風險行業強制保險制度。
亮點10:增加了事故整改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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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提出十大亮點:提出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安全發展寫入總則; 真。
該屬確立了“安全第一”的原則。
1、“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 落實“三必須”(企業必須負責安全、行業必須負責安全、生產經營必須負責安全),明確安全監督部門的執法地位; 明確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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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安全發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產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寫入總則。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十二字方針”。 3、落實“三必須”(企業必須負責安全、行業必須負責安全、生產經營必須負責安全),明確安全監察部門的執法地位。 四是明確鄉鎮人民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的責任。
五是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 7.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新法在總則中明確提出要推進安全生產規範化。 8、實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9.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通過引入保險機制,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主體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0.加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問責力度。 一是規定了事故的行政處罰和終身進入行業; 二是加大罰金和處罰力度; 三是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示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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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安全發展。 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策和工作機制。 三是落實“三必”,明確安全監察部門執法地位。
四是明確了鄉鎮人民群眾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是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六是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
七、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 八、實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九、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十、加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促進安全生產標準化; 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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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安全發展。 正確處理重大危險事故應急救援中的“保護財產”和“保護人命”問題,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律確立了“安全第一”的原則。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要任務和根本途徑。 三是落實“三必”,明確安全監察部門的執法地位。 “三個必須”是管理好企業安全、管理行業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安全。
4.明確鄉鎮人民群眾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是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要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要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隱患。 實施安全生產必須管理好行業安全、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監督、 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部責任。 其他責任人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依法享有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主體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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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如下:1、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安全發展;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3、強化“三必須”,明確安全監察部門執法地位;
4、明確鄉鎮人民群眾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
5、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
7、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
8、實行註冊安全工程體系;
9、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制度;
十、加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力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裝置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 >>>More
具體而言,規定了六個方面。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原則和準則; (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三)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四)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和安全生產要求; (五)生產經營中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排查處理; (六)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調查的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中,要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對被認定為責任的事故,要查明事故單位責任人的責任,也要查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是否依法違法審批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