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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搬回你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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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戶籍工作。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市鎮,以公安派出所為戶籍管轄; 沒有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為戶籍管轄區。 鄉鎮人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是戶籍機關。
對居住在政府機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籍機關辦理戶籍; 對零散戶籍的,由戶籍機關直接辦理戶籍。 非現役軍人居住在軍事機關、軍事場所,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籍機關辦理戶籍。 農、漁、鹽、林、牧、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戶籍,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籍機關辦理戶籍。
合作社以外的賬戶,由戶籍機關直接登記。
第四條 戶籍機關應當建立戶口簿。 在城市、水上、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鎮,應當給每戶發放戶口簿。 在農村地區,向合作社發放戶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賬戶不發戶口簿。
戶籍和戶籍登記的物品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籍以戶口為基礎。 與戶主同住的,組成乙個戶,戶主為戶主。 如果你乙個人住,你將成為你自己的一家之主。
住在事業單位、組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內部宿舍,住於公眾和公眾宿舍的,按戶或單獨設立。 戶主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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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戶口搬出原戶籍的,也可以申請搬回原籍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遷出戶籍情況,領取遷出證,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往城市的公民,須持城鎮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遷入許可證明,並向常住戶籍所在地戶籍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第十三條 自到達搬遷地點之日起,城鎮地區3日內,農村10日內,公民或者其住戶應當領管搬遷檔案,報戶籍機關辦理搬遷登記,交出、登出搬遷證明。
沒有移民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檔案到搬遷地戶籍機關辦理搬遷登記:
1.退役軍人復員、轉崗或者退伍後躲藏的,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證明。
2. 海外華人、留學生回國者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失蹤、找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良慶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戶籍搬遷應遵循戶籍一致、戶籍登記的原則。 公民需要申請個人搬遷、搬遷地搬遷許可證、搬遷地搬遷許可證、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已婚的,可攜帶結婚證,並徵得搬遷地派出所同意。
網友:你好!
1.你的戶口移民證還在你手裡,證明你現在是空賬號! 因為你在濱州沒有戶口,所以在濱州任何乙個單位都拿不到戶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