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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比較專業,涉及邊界糾紛和山(地)權屬問題,處理此事的建議如下:
1、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調停區域邊界糾紛,可通過鎮**向民政部門報告情況,請民政部門(代表**)出面處理。
二、你的問題是村級邊界之爭,嚴格來說,村級之間沒有行政邊界,因為村不是乙個行政區劃的單位,一般來說,村與村之間只有一條生產線,用一條生產線代替乙個邊界,即使有邊界,靠近邊界的土地也允許有插花, 這個問題要按照誰開發誰擁有,即原來誰擁有山地,誰仍然擁有山地的原則來處理,以維護邊疆居民生產生活的穩定。
第三,要處理這個問題也必須通過國土資源部門的參與,目前,全國已經基本完成了對國土資源的初步詳細調查,他們應該對你提到的山體進行定性,也就是說,山體的財產是茶園還是耕地, 林地等,所有權為集體所有或國有,是否有具體手續。
第四,貴村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山地原本屬於貴村,以便民政和土地部門將土地所有權歸還給貴村。
5、村級邊界一經確定,插花用地(跨界地塊)應當保持不變,不得擴大。
6.山區被指定為農林保護區,通常不影響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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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法律實施前沒有“流動用地”的,實施後不得再留動用地。 今後,解決人地矛盾,可以按照“大穩小調”的原則,對農戶進行個別調整。 目前存在“流動用地”的,必須將“流動用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以內,嚴格使用,解決人地矛盾,多餘用地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給住戶。
低於5%的,不得再增加流動用地。
我<>很樂意為您解答:如果是非法的,村里的流動土地應該由全體村民決定,而不是乙個人決定。
法律分析: 相關規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法律施行前沒有“流動用地”的,法律施行後不得再留有流動用地。
今後,解決人地矛盾,可以按照“大穩小調”的原則,對農戶進行個別調整。 目前,凡是有“流動用地”的地方,就必須將“流動用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以內,並且必須嚴格用於解決人與地的矛盾。 低於5%的,不得再增加流動用地。
法律依據:土地轉讓後用於其他用途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轉讓後,未經許可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批准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國家將相應地處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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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
如果村委會嚴重超標,不給村民土地,那麼這顯然是違法的。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委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決策和指示,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集體和公民。如果村支部書記違反這些規定,則構成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村委會嚴重超標流動用地不給村民黨支書,是不是違法?
你好<>
如果村委會嚴重超標,不給村民土地,那麼這顯然是違法的。 根據《村民委員會委員組織法》,村民委員會委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團體的共同利益,維護本村和登記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職權; 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決策和指示,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利益。如果村支部書記違反這些規定,則構成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村民答勤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會委員的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18周歲的村民; (二)熱愛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村民中有威望,有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三)接受過現行憲法、法律、政策教育,對法律、法律、政策有基本了解的; (四)能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 因此,村書記是村委會成員之一,還需要滿足上述條件才能擔任該職位。
村支部支書違反職責、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
親愛的,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嗎? 您也可以告訴我們更多有關您的情況,我會為您解答。 <>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孩子無理的要求,你可以拒絕他,但你必須委婉地拒絕他,因為孩子還是不懂事,你可以告訴他你不能做這件事,我不能滿足你,你以後不想做這樣的事情,好好和孩子說話, 他一定會聽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