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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一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和有起訴權人提起的案件進行初審時應當遵循的程式。 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也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
a) 公告**。
1、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
2. 核實程式要素(拘留時間、逮捕時間、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3. 告知權利和義務。
對於一些可能在庭審中提出異議的案件,庭審參與者應在**之前盡可能多地進行溝通。 特別是辯護人應預見到庭審中的一些情況,並努力提前做好法官和檢察官的準備。 正確。
如果不是出於其他考慮,辯護人在法庭上的即興攻擊很可能會引起法官和檢察官的強烈不滿,最終導致對被告不利的判決。 因此,在**之前進行溝通是非常必要的。
2)法庭調查。
(一)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 法官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中的指控有何看法;
3.檢察官訊問被告人;
(四)辯護人訊問被告人;
5.法官對被告進行訊問;
6.公訴人提出證據,被告人與辯護人交叉詢問證據;
7.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證據,公訴人對證據進行盤問。
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的基本思路已經暴露無遺,經驗豐富的梁法官和檢察官可以通過法庭調查過程中的對峙,掌握辯護人的大部分觀點。 辯護人現階段說了什麼,說了多少,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考慮。
3)法庭辯論。
(一)公訴人公布公訴意見書;
2.被告為自己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在法庭辯論中,辯護人試圖盡可能地脫離劇本。 如果辯護陳述時間較長,辯護人通過閱讀劇本表達辯護意見,則辯護效果會大大降低,法官可能會打斷發言。
4)被告的最後陳述。
被告在最後陳述中應簡明扼要,直接表明他或她否認有罪並感到懊悔。 被告的最後陳述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它可能是畫龍點睛的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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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一審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法院對有權起訴的人作出初步判決和執行訴訟的程式。 審判程式:**;法院調查案件的是非曲直;被告和原告爭辯說;被告作最後陳述;法院審議並宣布判決。
如果在法庭上宣布結果,判決將在五天內送達。 如在固定肢體握持期間宣判,判決書將立即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第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並應當宣讀未出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檔案。 審判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當事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六條 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查詢、凍結等。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審判裂縫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辯論。 經主審法官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相互辯論。 主審法官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作最後陳述。
“辨認”是指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允許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以查明案件事實的調查行為。 >>>More
是的,但一定要提交給法院。 如果寫在**當天,法官會在盤問後在判決書中批准。 如果是在收到判決書的當天寫的,而判決書不及時,被告可以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也會對證據進行盤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