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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控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犯罪行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為的主觀罪責、原因、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後果等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共同犯罪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作為加重、減輕、減刑或者免除處罰理由的事實;
(七)與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涉案財產處分有關的事實;
(八)與管轄權、迴避、推遲審判等有關的程式性事實;
(九)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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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當查明的事實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的取證程式是否合法,以及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全部事實。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取證情形的,應當對取證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當事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 申請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條 審判過程中,應當對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辯論。
經主審法官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相互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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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是否存在已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
(三)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四)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及其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沒有依法加重、減輕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的情節的。
部分;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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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
第五十六條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是否存在已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
(三)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四)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及其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不依法加重、減輕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的;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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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和:誰、何時、何地、為什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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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喊出盧勝:刑事案件分為幾個階段,先偵查、逮捕、起訴,檢察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起訴鄭老的決定,然後由法院在起訴後進行審判。 從一般意義上的調查來看,是在審查起訴和是否起訴之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初步審判由公安機關負責。 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批准逮捕、偵查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提起公訴。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機關、組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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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應當查明的事實包括:買賣紅利的嫌疑人身份; 犯罪行為的存在; 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其他情況; 嫌疑人的責任及其與其他同案被告的關係; 犯罪嫌疑人有沒有依法加重、減輕、減輕或者免責處罰的情節;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二條:應當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身份; (二)涉嫌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為;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有罪,犯罪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式、後果,以及案由等; (六)是否為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有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被告人有沒有加重、減輕、減輕或者放棄情節; (八)與案件涉案財產處分有關的事實; (九)與所附民事訴訟有關的事實; (十)與管轄權、迴避、推遲審判等有關的程式性事實; (十一)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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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是否存在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其他情況。
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罪行; 被控罪行是否由被告人干犯; 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有罪,以及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和後果,以及犯罪的原因; 與管轄權、迴避、延期審理等有關的程式事實; 與定罪和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如何區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兩者在適用的實體法和適用的程式法方面都不同。
1、性質:刑事案件是指危害社會、違反刑法,應當受到刑法懲處的犯罪行為,具有階級矛盾性質; 而民事案件則主要是指民事義務和權利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之間的矛盾性質。
2.刑事案件唯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在民事案件中,普遍適用的實體法包括《民法總則》和《婚姻法》。
3.有關部門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一般只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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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二條。
應當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身份;
(二)涉嫌犯罪是否存在;
(三)嵩山所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為;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有罪,犯罪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式、後果,以及案由等;
(六)是否為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有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被告人是否有加重、減輕、減輕或者放棄情節的;
(八)與案件涉案財產處置有關的事實;
(九)與所附民事訴訟有關的事實;
(十)與管轄權、迴避、推遲審判等有關的程式性事實;
(十一)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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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的資訊: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可信、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 有無遺漏的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是否有任何附帶的民事訴訟; 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可信、充分,對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三)是否屬於不當追究的刑事責任; (四)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 (五)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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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審查和判斷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具有可信性和充分性。 辦理死刑案件,必須證明下列事實真實、充分:
(一)涉嫌犯罪事實的發生;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後果等情況,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三)影響被告人定罪的情節;
(四)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五)被告人有罪;
(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相關法律知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對於死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期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一般應存在以下情況:
1)公眾的憤怒不是很大;
(二)犯罪分子自願投案或者立功的;
(三)共同犯罪有多個主犯,主犯或者罪重的罪犯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其他主犯沒有最嚴重罪的;
(四)犯罪分子智力發育不全,責任能力有限;
(五)因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導致犯罪人實施謀殺的;檢視全文 報死刑複核科批准程式 立即執行死刑案件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巡迴)法院批准,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第一審案件,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本大行政區域死刑複核巡迴法庭批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只能向死刑審查庭提出異議,說明異議理由,不得提審或者發回重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批准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件, 如果允許高階人民法院將案件提審或發回重審,那麼高階人民法院就可以憑藉下級法院的權力關係順利實現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意願,從而使高階人民法院實際上共享批准立即執行死刑案件的權力。
(二)第一審案件中,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死刑的終審判決的,報本行政區死刑複核巡迴法庭批准。
(三)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或者抗訴期限屆滿後三日內報大行政區死刑複核巡迴法庭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程式規定:
1、社會上發生涉嫌犯罪事件的,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舉報或者控告情況進行介入,進行前期調查; >>>More
對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定罪判刑。 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刑事羈押和公安機關批准逮捕偵查的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期限。 >>>More
由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部最新發布的《行政案件辦理程式》明確規定,精神疾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