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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不是贍養協議生效的條件,只要符合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後,如果父母雙方同意通過協商改變孩子的撫養權,則需要簽署乙份《監護權變更協議》。 由於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向婚姻登記部門備案,《監護權協議書》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此外,監護權的變更是人際關係的重大變化,出於審慎起見,相關部門要求對離婚男女簽訂的《監護權協議書》進行公證。
《公證程式規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人可以受理申請:(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公證事項無爭議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公證人在其執業領域內可以接受的公證業務範圍。
法律依據:《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九條可以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公證事項無爭議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公證人在其執業領域內可以接受的公證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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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贈贍養協議是立遺囑人與贍養人之間為明確遺贈與贍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
(二)受遺贈人需要他人支援,願意將全部或者部分合法財產遺贈給受撫養人; 履行受遺贈人贍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人為受撫養人。
3、遺贈贍養協議公證是公證處為證明當事人依法簽訂的遺贈贍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而採取的行為。
4、根據我國法律,遺贈贍養協議無需公證,受遺贈人和受撫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可以真實、自願地表達意思;
5、遺贈、贍養協議公證的,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受遺贈人如有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到其居住地辦理。
6、遺贈贍養協議公證訂立後,未經遺贈人同意,受遺贈人不得處分遺贈財產,支援人不得干涉受遺贈人對未遺贈財產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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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贍養協議可以公證。 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子女監護協議可以在公證處公證。
《公證程式規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人可以受理申請:(一)申請人與被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不得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沒有監護人申請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公證適用的事項無利害關係;懷疑。
3)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專業技術鑑定、評價事項;
(四)當事人對公證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捏造、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或者違法的;
(八)申請公證違反社會公德的事項;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繳納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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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和贍養協議公證材料:
1)當事人(受遺贈人、家屬)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
2)受撫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組織資格證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該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三)受遺贈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受遺贈人家屬及受遺贈人與受遺贈人關係證明;受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上述證明可由其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出具;
(四)單位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受撫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與受遺贈人關係證明;
5)遺贈財產的權屬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存款收據、貴重物品**等)和財產清單;
6)起草遺贈和贍養協議;
(七)公證人認為需要公證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 遺贈和贍養協議未經公證是否有效?
遺贈和贍養協議不一定需要公證,只要當事人達成協議即可形成法律效力。 遺贈、贍養協議公證,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立遺囑人或者受撫養人住所地公證處辦理。 受遺贈人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可以到公證處辦理。
對遺贈和贍養協議進行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1.當事人(受遺贈人、家屬等)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 受撫養人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受遺贈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受遺贈人情況及受遺贈人與受遺贈人關係證明。 受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上述證明可由其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出具;
3.單位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受撫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與受遺贈人關係證明;
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收據、貴重物品**等)和財產清單;
5.起草遺贈和贍養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對死者的扶養和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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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子女撫養權公證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維修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孩子的監護權;
2)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子女撫養費變更的處理情況;
(三)探視權規定;
(四)其他約定事項。
子女撫養費生效後,由於生活性質的變化,當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和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出增加、減少或免除子女撫養費的請求。
包括孩子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原因
(一)原定的贍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孩子生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超過原金額。贍養協議是立遺囑人與贍養人之間約定的,贍養人承擔受遺贈人生命、贍養、死亡、安葬的家庭運輸義務,立遺囑人的財產在受撫養人去世後轉移給受撫養人。 遺贈和贍養協議是一種平等、補償和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
遺贈和贍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新法律制度,也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其受撫養人簽訂遺贈和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受撫養人承擔。
衍生問題:誰是遺贈和贍養協議的主體。
《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受撫養人簽訂遺贈和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受撫養人承擔公民的生死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本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如果死者生前與他人訂立了遺贈贍養協議,同時立了遺囑,在繼承開始後,遺贈贍養協議與遺囑不相牴觸的, 遺產應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有衝突,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相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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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證事項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證書有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人提出複核。 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人應當撤銷公證書通知並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由公證人予以更正。
該宣告是投訴人自願作出的,意圖真實合法,公證契約的內容不違法且與事實不符,因此宣告中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遺產的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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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兒童監護權公證書書的撰寫格式:1
遺體資訊:協商確定的具體事項包括:(1)家屬基本情況和贍養方的認定; (2)確定受撫養人的贍養費和支付方式; (3)探視權的同意和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沒有能力移動子女或難以以禪宗姿態生活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何媛.
不,婚前財產是你的,婚姻還是你的,你的配偶是不能分割的,你不需要去公證,如果你去公證也是可以的,但是真的沒有必要這樣,比如房產、汽車等都登記了,有些飾品就不好區分了, 古董什麼的,這些可能需要公證,或者你簽署乙份協議,說某件物品是你的婚前財產。 >>>More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贈贍養協議是立遺囑人與贍養人之間約定的,贍養人承擔受遺贈人的生命、贍養、死亡和埋葬義務,立遺囑人的財產在受撫養人去世後轉移給受撫養人。 >>>More
當80歲的老人簽訂遺贈和贍養協議時,相關的贍養協議應由雙方協商。 如果一方要求老年人有體檢證明作為贍養條件,則老年人需要製作健康證明。 但是,老年人有權拒絕出具健康證明,撤銷其遺贈和贍養協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