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遺贈和贍養協議的要求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25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贈贍養協議是立遺囑人與贍養人之間約定的,贍養人承擔受遺贈人的生命、贍養、死亡和埋葬義務,立遺囑人的財產在受撫養人去世後轉移給受撫養人。

    遺贈和贍養協議是一種平等、補償和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 那麼,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一)立遺囑人與受撫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當事人的意圖真實且協商一致,協議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執行;3)遺贈財產歸受遺贈人所有,財產權利明確無爭議;財產是特定的,不容易丟失; (四)受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五)立遺囑人有配偶同居的,應當以夫妻雙方為一方簽訂協議;(六)受撫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七)保證人同意擔保和擔保財產的意向表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權贈與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的合法行為。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

    設立遺贈的條件:

    1.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意圖的真實表達,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3.立遺囑人必須有權處分財產,並應為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生計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 受遺贈人必須在遺囑生效之日存在且未死亡。

    五、受遺贈人應當明確表示接受遺贈。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明示的,不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一)受遺贈人和受遺贈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圖真實一致,協議條款完整,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贈財產歸受遺贈人所有,財產權利明確無爭議;財產是特定的,不容易丟失;

    (四)受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五)立遺囑人有配偶同居的,應當以夫妻雙方為一方簽訂協議;

    (六)受撫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七)保證人同意擔保和擔保財產的意向表達。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從受遺贈人的角度來看,最基本的條件是有一定數量的財產可以由受遺贈人處置和贈與,並且贍養人要有撫養能力,主要是指經濟上,兼顧照顧立遺囑人日常生活的能力。 此外,受撫養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1、受遺贈人簽訂協議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的,受遺贈人可以解除或者變更遺贈承諾。

    遺贈贍養協議的目的是照顧孤寡老人,因此協議中老人贈與義務的履行,一是以受撫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為前提; 第二,贈與是在老人去世後進行的,所以是遺贈。 因此,禮物是有條件的禮物,基於條件的早期滿足。 受撫養人未履行協議約定的贍養義務的,受遺贈人可以在有生之年取消或者變更遺贈承諾。

    2.如果受撫養人已經提前完全履行了贍養義務,則沒有具體的法律保障條款來保障其享有的權利。

    這種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遺贈和贍養的權利義務是以協議的形式訂立的,所以如果遺贈和辦公室想要改變遺贈條款,必須依法徵得協議另一方的同意, 或者有充分的事實證明受撫養人沒有或者沒有完全履行贍養義務,否則,雖然贈與發生在死後,但立遺囑人不能隨意改變遺贈條款,就像立遺囑人可以隨意改變遺囑內容一樣。第二項保障是《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的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遺囑遺贈條款執行時協議是否無效?

    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確實是遺贈條款執行的基本保障,比如有些人遺贈他人的資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自然會影響協議的效力,那麼申請公職證書的目的,就是為了在雙方簽署協議時依法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如果出現問題,將依法對辦公證書進行監管,這是維護雙方權益的切實法律保障。

    遺贈和贍養權的設定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書面表達自己的意願。 遺贈人與受撫養人應當就協議條款進行談判,並根據協商結果簽訂合同。 委託人悔改的,應當支付擔保人的實際費用,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遺贈贍養協議屬於民事合同的範疇,其效力的定義應當考慮是否符合民事合同效力的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如果意向表達屬實,在訂立協議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和隱瞞、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明顯不公平的,則協議效力待定或直接無效。

    3)不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禁止性規定。公共秩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和社會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好風俗,指好風俗,是指國家社會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4)合同標的必須明確。

    此外,如果贍養人不是自然人,則應為集體所有制組織,對贍養人和受遺贈人沒有法定義務。

    訂立遺贈贍養協議的前提,並不是只有在受撫養人沒有法定義務贍養義務的情況下才能訂立,因為該協議雖然是個人性質的,但並不超出民事合同的範圍,所以在實踐中,應充分尊重雙方的共同意願,在不違反法律和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考慮雙方的共同意願。公序良俗,使遺贈贍養協議的效力能夠體現其設立的初衷和基本精神。

    此外,受贈人按照協議履行贍養人生死的義務是影響協議持續最終效力的關鍵因素,也決定了捐贈人最終獲得的遺贈財產數額。 受撫養人獲得遺贈的權利是以履行相應義務為前提的,而不僅僅是以遺贈贍養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1、再婚老人互不贍養的協議是否有效。

    再婚老人之間不相互贍養的協議是無效的。 因為它違反了公序良俗。 同時,法律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需要悔改並願意贍養的一方有權在對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時要求贍養費。

    遺贈贍養協議的特徵分為:

    1、遺贈贍養協議是有償法律行為,雙方均享有一定權利;

    2、遺贈贍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經協議雙方約定;

    3、遺贈贍養協議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行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4、遺贈、贍養協議自簽訂之時起生效,遺贈、贍養協議的撤銷或修改須經雙方同意;

    5.贍養人或者集體組織與公民訂立遺贈贍養協議,贍養人或者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贍養人支付的贍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解除的,應當退還撫養人或者集體組織支付的撫養費。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訂立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對死者的扶養和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遺贈和贍養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屬於雙方民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表達意向才能成立。 遺贈贍養協議是雙向補償行為,雙方均有相應處理和支付的義務,任何一方均享有履行相應義務的對價權利,任何一方均不得無償取得對方的財產。

    遺贈贍養協議生效的條件是: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受遺贈人必須為沒有工作能力、無生計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受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外的人,且在受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還活著的人;

    5、受遺贈人不得喪失被遺贈的權利;

    6. 遺贈財產必須是遺產,並且在受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是可能和合法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公民可以與其受撫養人簽訂遺贈和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受撫養人承擔公民的生死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荀年。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署遺贈和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的出生、贍養、死亡和埋葬義務,並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1.簽署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贍養人應明確承擔送鳥兒生活撫養和死者同時埋葬的義務,並明確贍養的具體內容、方式和時限。 最好是生前飲食、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安排,以及死後喪事和費用的處理。

    2、遺贈內容應當載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檔案。

    3、遺贈贍養協議簽訂後,贍養人應認真履行生、養、死、葬義務,必要時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如相應義務未有效履行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相應義務,遺贈贍養協議將成為一紙空文, 且贍養人將無法通過遺贈和贍養協議獲得受遺贈人的相應遺產。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遺贈和贍養協議有效,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受遺贈人應當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外的人;

    2.受遺贈人不得喪失遺贈權;

    3、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四)受遺贈人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生計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其他條件。

    1. 償還死者債務的原則是什麼?

    死者債務清償的原則如下:

    1.有限繼承原則。 遺產應當還清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 遺囑應為缺乏工作能力和沒有生計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的原則。 遺贈的執行不得妨礙受遺贈人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 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義務是什麼?

    受遺贈人的義務:

    1、在附加義務中,受遺贈人只有在完成義務後才能接受繼承;

    (二)受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妨礙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償還;

    三、受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損害無勞動能力、無生計的繼承人的特別保留份額;

    4、依法繳納房產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在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況下,Chakai 是例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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