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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有權不改變。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原則上不得更改現名。 如果公民更改姓氏,他或她必須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允許更改或者更正姓名:
(一)父母或監護人雙方同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2)改變宗教和世俗名稱;
(三)因收養或者解除收養、父母離婚、再婚等原因需要更改子女姓名,且親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變更的;
(四)姓名或者同名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有辱人格的;
5)名稱包含晦澀難懂的字元;
6)名字或名字的諧音容易造成性別混淆、被他人誤解或傷害感情;
7)與他人在同一學校或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或工作造成不便的;
(八)戶籍簿、居民身份證、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因戶籍機關工作失誤不一致的;
(九)婦女原丈夫的姓氏從丈夫的姓氏中刪除,或者改名改為姓氏的;
需要以下檔案: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
(二)學校或單位(社群、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三)家長單位或社群(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年滿18周歲的除外);
4)社群公安機關的調查報告。
第九十四條 除改變丈夫姓氏、改姓的婦女外,其餘人員的原名應當在戶籍中保留原名,作為原用的姓名。
第九十五條 機關、組織、學校和其他單位的幹部職工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單位人事部門批准的證明。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或者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當事人所作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結案或者執行尚未完成。
因此,由於離婚或再婚等原因,孩子的姓名需要更改,並且只有在親生父母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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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母親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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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在孩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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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孩子有權決定更改他或她的名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態勢法典草案》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父親、母親以外的姓氏:(一)選用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 (2)被選中的人的姓氏,因為他得到了贍養來源的合法支援以外的人的支援; (三)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的。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符合其自身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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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如果孩子想改姓,應通過父母協商解決,不支援單方面改姓,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起訴法院解決。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父母不得因為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的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的姓氏而發生糾紛,應責令父母恢復原來的姓氏。
孩子可以隨父親的姓氏或母親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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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成年人想更改他或她的名字,但父母一方不同意,則無法更改。 由於未成年人需要更改姓名時,父母需要更改姓名,因此父母應向戶籍機關提出申請。 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變更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雙方父母應攜帶父母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子女戶口簿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綜上所述,父母雙方必須簽字同意更改孩子的名字,未成年子女不能更改自己的名字。 當然,也可以等到孩子年滿18歲,孩子可以親自處理。
成年後更改姓名不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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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如果子女想改姓,應通過父母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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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孩子改姓需要徵得父親的同意。公民的姓名變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如果子女在離婚後更改姓氏,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無權未經另一方同意單獨更改姓氏。 換言之,父親的同意和父母雙方在場只能改變未滿16周歲的子女的姓氏,而16周歲以上的子女的姓氏變更,應由子女本人同意。
法律依據]戶籍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的姓名變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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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更改姓氏需要徵得父親的同意。 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雙方須共同協商並提交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子女戶口簿、離婚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 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變更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如果子女為了撫養子女而賣掉自己的兄弟,他或她仍應支付子女撫養費。
孩子可以隨父親的姓氏或母親的姓氏。 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行改名,未成年子女改名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擴充套件:離婚後更改子女姓名的具體程式如下:
1.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氏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如為學生,須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2、夫妻離婚後需要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雙方須共同協商並提交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子女戶口簿和離婚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 未成年子女前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父親或者母親應當出具保證書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 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變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姓名,離婚雙方協商未達成共識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再婚後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形,允許當事人和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一)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未成年人,應當自行決定改名;如果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更改姓名,必須徵得他們的同意;
(二)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改名,由父親、繼母或者母親、繼父決定;
(三)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所在單位(村)的有關證明,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姓名變更,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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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未協商或者協商協議,一方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一方當事人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變更子女姓名的, 對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原名。建議離婚夫婦通過談判解決更改子女姓名的問題,最好是達成協議。 離婚後更改子女姓名的具體程式如下:
1、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如為學生,須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於山;
2、夫妻離婚後需要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雙方須共同協商並提交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子女戶口簿和離婚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在另一方再婚後要求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允許當事人和監護人辦理變更姓名手續,並出示相關證明。 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黨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父親、繼母、母親、繼父要求改名的,必須徵得其同意。 父親、繼母或者母親、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選擇姓氏】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父親、母親以外的姓氏:
1)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被選中的人的姓氏,因為他或她是由作為法定支援人的法人以外的人支援;
(三)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的。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受制於其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孩子即使未成年,也不可能干涉父母的婚姻,更不用說成年人了。 作為孩子,只能從中調整,利用各種因素,孩子無權干涉離婚,無論是協議還是訴訟。
你是乙個非常好的朋友。 我為她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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