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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扣減或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職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以及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應當限期出具更正。 未在期限內執行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時,如果勞動者未能在期限內改正,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拖欠工資金額的50%-100%(《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扣減或者拖延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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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製造乙個有缺陷的產品是正常的,雖然你沒有計件工作,但公司為乙個毫無價值的產品的成本也增加了。 就好像你算錯了,導致公司虧損,你要扣除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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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取決於公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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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親愛的<>
工廠上班把部分貨物弄壞了,返工時間超過24小時,返工還沒付,壞老闆要扣錢和罰款,這是不合理的。 貨物損壞是由於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或不可避免的情況造成的,工人不應承擔個人責任<>
工廠去上班,把貨物折斷一部分,重新加工了可以使用的部分! 返工時間已經超過24小時,返工沒有工資,壞拆林的老闆還要扣錢和罰款。 合理嗎?
你好,親愛的<>
工廠上班把部分貨物弄壞了,返工時間超過24小時,返工還沒付,壞老闆要扣錢和罰款,這是不合理的。 貨物的損壞是由於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或宴會不可避免的損壞造成的,工人不應對<>承擔個人責任
你好,親愛的<>
返回工作崗位所需的時間超出了正常工作時間,他沒有得到相應的報酬,Hui Da聲稱這也違反了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或者其他加班補償。 <>
你好,親愛的<>
老闆要求扣減工資或罰款,也需要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評估。 從工資中扣除的罰款或扣除應合理、合法,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否則,老闆無權任意扣減工資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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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這種情況下,你也可以去找你的老闆,問你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在支付計件工資時必須嚴格遵守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偏離,包括工資的形式,所以雖然你的主管拿了錢,但老闆仍然有義務給你支付計件工資。
如果你的老闆沒有按要求及時支付你的計件工資,你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投訴,要求勞動仲裁機構賠償你。 此外,考慮到您已經受到金錢索賠**,您可以報警並向警方報案以追回這筆錢。 畢竟你是在給老闆工作,不是給主管工作,主管拿著你的工資跑路了,老闆是有一定責任的,一般來說,如果你想跑路,你不只是拿著三天的計件工資跑路,可能**,真的不可能,你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我在工廠當了三天臨時工,拿到了主管的計件工資就跑了,怎麼可能回去。
您好,我很高興為您解答,您擔心薪資主管並逃跑是什麼意思。
塊。 是。
你的意思是你在工廠當了三天臨時工,按計件工資,但主管沒有給你發工資,你怎麼能拿回工資?
你去工廠找主管了嗎?
是的,他把計件工資都記起來了,老闆給了他,他說要給我兩天,再拖再拖,幾天後我去了工廠,他拿著錢跑了。
你可以肯定對方拿走了你三天的計件工資就跑了吧?
是。 你有沒有向你的老闆報告過這種情況?
看。 老闆是怎麼回覆你的?
老闆也不能聯絡主管嗎?
如果你確定對方已經拿走了你的工資,現在聯絡不上對方,建議你可以報警向當地警方尋求幫助,他們會出面幫你找到主管,寫乙份鬆散的稿件,要求退還你的工資。 拳打腳踢孝。
在這種情況下,你也可以帶著指數去找老闆要工資。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在支付計件工資時必須嚴格遵守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偏離,包括工資的形式,所以雖然你的主管拿了錢,但老闆仍然有義務向你支付計件工資。 如果你的老闆沒有及時支付你的第乙份工資,你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投訴,要求勞動仲裁機構賠償你。
此外,考慮到您已經受到金錢索賠**,您可以報警並向警方報案以追回這筆錢。 畢竟你是在給老闆工作,不是給主管工作,主管拿著你的工資跑路了,老闆是有一定責任的,一般來說,如果你想跑路,你不只是拿著三天的計件工資跑路,可能**,真的不可能,你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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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業行政方或用人單位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在封閉企業工作不滿2年的職工工資的60%; 滿2年但不足4年者,按工資的70%繳納; 滿4年以上6年以上者,80%工資; 滿6年但不滿8年者,按工資的90%繳納; 對於完成 8 年或以上的人,將支付其工資的 1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生活水平。
第13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雇用員工時,不得拒絕雇用婦女或提高雇用婦女的標準,但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職位除外。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