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要看是不是中國國籍,外國人只要有中國國籍就有中國公民的權利,反之,即使中國人移民了,也不再有中國公民應有的權利。 還有一種中國人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他們沒有公民應有的權利。
-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居住不可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私隱受法律保護;
(五)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舉報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得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7. 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 婦女受到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子女受國家保護;
10、僑徨、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4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應通過各種方式,為勞動就業創造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要以當家作主的態度對待勞動。 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人。
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應當在就業前向公民提供必要的勞動和就業培訓。 第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人有權休息。
國家應當為勞動者建立休養生息設施,並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
對言論權的法律限制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其義務。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
平等權,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國家利益;
2. 社會公共利益;
3.集體利益;
5.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公民必須遵守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 秉持權利和承擾的統一性,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諾承責,也不應該只承擔權利而不享有權利。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殘疾人的人權。
每個公民都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塵埃統治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軍隊、一切政黨、一切社會團體、一切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依法守法。 所有違法行為都必須受到起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行使自由權利,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權利。
-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外國人在中國的合法權益,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向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提供庇護。
法律依據:《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向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提供庇護。
-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公民享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公民平等權。 也就是說,所有公民在法律的適用上是平等的,它也包括所有公民在遵守法律上的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和結社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到國家的保護。 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阻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 這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個人尊嚴、住宅、通訊自由和受法律保護的通訊私隱的不可侵犯性。
5.公民的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訴權、舉報權和獲得賠償權。 也就是說,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玩忽職守提出申訴、控告、舉報; 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 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 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不享有的社會和經濟權利作了具體規定。 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工作和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獲得生計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7.公民的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接受教育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8. 其他方面的權利。 《憲法》除了規定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外,還對特定公民群體作出特別規定,給予特別保護。 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華僑、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下11項權利。
1.平等權,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家庭不可侵犯和通訊自由。
6.退休人員的工作權、休息權、生計保障權以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力時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7.受教育權、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 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子女受到國家的保護。
9、保護僑僑、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10.傷殘軍人、烈士家屬和軍人家屬的國家和社會保障。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人、聾人、啞人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十一、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瀆職行為,有權申訴、控告、舉報。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遭受損失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
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內容。 根據《憲法》第33條,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1843年《中英五口岸貿易憲章》的規定可以說是中國領事管轄制度的開端。 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中美人民之間的刑事案件,應當按照被告人的原則處理,中美之間的混合民事案件應“由兩國查明,公開討論調查”; 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國領事處理,美國人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訴訟由有關國家處理,中國不得介入。 1844年的《中法條約》、1847年的《中國和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的《中俄條約》都包含類似的規定。 >>>More
《憲法》第5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維護國家統一的內容是公民必須維護國家主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領土。 >>>More
近年來,中國的廣場舞文化逐漸成為一種潮流,無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這種潮流迅速席捲全國。 和國外相比,他們沒有這種所謂的廣場文化,國外晚上也幾乎安靜了。 之前看過乙個訪談節目,專門採訪了一些外國朋友,聊了聊他們對中國廣場舞的看法,大部分人都說這種文化有點激進,為了自己的幸福,影響了別人的正常生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