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對工傷賠償不滿意,但已簽訂協議,我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7-27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如果協議中的賠償明顯不公平,或者用人單位欺騙了勞動者,則該協議可能無效。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您與用人單位達成的賠償協議公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工傷保險是以保險公司根據傷殘程度對個人的傷害和賠償進行考核,不由任何個人、公司或單位說了算。 你所說的補償對於雇主單獨補償你來說是可以理解的嗎? 如果是,協議是否自願簽訂?

    如果是這樣,那麼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勞動者在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履行;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團隊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本廠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協議達成後,用人單位未履行工傷賠償協議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待遇問題屬於勞動爭議,所以比較合法的解決方式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將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協議達成後,用人單位未履行工傷賠償協議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待遇問題屬於勞動爭議,所以解決起來比較合法的辦法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會根據隱性燃燒法作出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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