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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水道、燈塔、標誌等破壞活動,足以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輪船、航空器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只要足以造成傾覆或毀壞運輸工具的危險,就完成了破壞運輸設施罪。 如果破壞行為不太可能推翻或破壞運輸工具,並且不危及運輸安全,則不能將其作為犯罪處理。 具體判斷破壞行為是否足以使車輛傾覆或者破壞危險,應當從對破壞方法、破壞交通設施的地點等方面進行綜合調查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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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案件事實、後果等進行處理。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水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足以造成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輪船、航空器等危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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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違反刑法的任何條款,拒不執行的,都將作為拒不執行罪處理。
《刑法典》第313條規定了這一罪行。 規定這一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決法院執法困難的問題,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通知,規定拒絕執行判決、裁定,將受到以下五種情形的處罰:(一)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財物或者無償轉移財物,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物的; 使判決或裁定無法執行;(二)保證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執行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合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執行能力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執行人葉某故意隱瞞轉移全部財物,長期躲藏在外面,拒不履行義務,致使被執行人多次上訪,對社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 被執行人的行為符合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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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礦渣取錢,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主動返還贓物,減少賠償,減少損害發生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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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刑法釋義: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財務檔案罪的定義和量刑】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財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實施的共同故意犯罪。
兩人以上犯共同過失罪的,不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負有刑事責任的,按照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規定》注釋中的“共同故意犯罪”是指:
首先,幾個肇事者必須有共同的意圖。 也就是說,一些肇事者處於一種他們犯下了危險行為的心態,他們都認識到他們和其他肇事者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活動。
其次,幾個肇事者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這意味著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為是在其共同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以犯罪的共同目標為中心,實現共同的犯罪目的; 他們犯下的犯罪行為與有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第二款是對共同犯罪概念的補充,對共同犯罪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人以上因過失造成相同危害的,不作為共同犯罪定罪判刑,這從另乙個角度進一步解釋了什麼是共同犯罪。 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人各自的罪責分別處罰,不能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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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7條主要規定了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等犯罪行為,具體包括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和結夥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要件是:1.主觀表達直接意圖; 2.主體是一般主題; 3.客觀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手段肆意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 4、侵權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的崩潰。
團夥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是:1.主體為年滿16周歲的個人或者單位。 2.主觀方面是有意的。
3.本犯罪的客觀性明確表現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 4、侵權物件為國家相關網路安全管理體系,情節非常嚴重。
刑法第八十七條 以下期限不予追究的犯罪:(一)法定最高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滿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期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滿十年的;(三)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滿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已滿二十年。 二十年後需要起訴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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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為外國機關、組織和個人竊取、間諜、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機關、組織、個人竊取、間諜、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非法占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與虛構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使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 (四)從對方當事人處收受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跑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