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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韓,檢察官的社會地位確實比普通公務員優越,是南韓人民羨慕和尊重的職業。 例如,他們的收入非常高:南韓2018年的人均工資為4500萬韓元(26萬元人民幣),而南韓檢察官一入職的年薪為6500萬韓元(38萬元人民幣)。
此外,獨立檢察制度還賦予檢察官在南韓司法系統中“下令禁止和呼籲支援”的尊嚴權力。 在案件偵查中,無論是當地派出所還是海關**,都要聽從檢察官的指揮,未經檢察官允許,即使是一件證據,也不允許被警察或其他經辦機構搜查並進入倉庫。 因此,地位高、收入高、權力大是南韓檢察官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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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檢察官在南韓的社會地位很高,檢察官、律師等與法律相關的職業被認為是最“高”的職業,不僅社會地位高,而且收入高得令人羨慕。
南韓檢察長雖然是**任命的,但不受**變動的影響,即使**被解除,只要檢察長在任期內,下一任**無權更換。 此外,檢察官有權調查**,甚至下台**。 在南韓,大多數現任**都已被策劃。
因此,可以說南韓檢察官的地位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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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南韓檢察官可以決定立案,啟動和終止刑事調查,指導司法警察的工作,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撤回或改變指控,甚至總檢察長也無權干涉具體案件的調查。
南韓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非常獨立。 雖然司法部長在司法行政方面擁有最高權力,但他只能管理整個檢察官,而無權決定對具體案件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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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的檢察官有很大的權力。 南韓的制度設計類似於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即南韓的“特別檢察官”制度。 特別檢察官一經任命,與大韓民國檢察廳檢察長同級,享有檢察官的所有法定權力,並有權指導和監督下級檢察官按照檢察官團結原則協助辦案。
此外,特別檢察官可任命若干名助理特別檢察官組成特別檢察官調查組,其確切人數由特別檢察官根據案件需要確定。 此外,在實踐中,由於特別檢察官有權指示其他檢察官和警察參與協助辦案,因此參加特別檢察官調查組的檢察官和警察的實際人數可能高達數十人。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進一步加強民族團結,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必然要求。 這是在新時代條件下繼續深化思想解放、推進改革開放大業的必然要求。
許可權限制:
為了限制特別檢察官的權力,特別檢察官處理案件的時限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國會通過的特別檢察官法案明確規定了處理案件的具體時限,特別檢察官必須在時限內及時結案。
特別檢察官在案件偵查結束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證據充分,作出起訴決定的,通常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當地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檢察官關於管轄權。
換言之,南韓的特別檢察官通常只履行調查職能,而不是全權檢察官。 當然,在實踐中,也曾有過特別檢察官親自出庭起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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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韓,檢察院雖然是國家機關的一部分,即“法務省”,但檢察院首先是國家任命的獨立調查機構,其成員———所有能夠指揮和監督司法警察調查犯罪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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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檢察官相當於中國一級巡察組的幹部,級別獨立於其他組織,但權力大,地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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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韓檢察官相當於中國第一支檢察隊。
幹部獨立於其他組織,但權力大,地位高。
2.南韓檢察官的任命由**決定,法務部長行使提名權,總理根據**的委託行使調動檢察官的權力,檢察院是負責檢察工作的機關,檢察院是單一成員的政府系統,所有檢察事務由檢察長單獨處理, 檢察官有自己的權力。
3.檢察官行使檢察職能是獨立的,檢察官獨立偵查、審判所負責的案件,獨立決策,自行承擔責任。
4.任何刑事案件都由首席檢察官處理,關於嫌疑人的拘留和豁免、起訴和免於起訴的決定由首席檢察官作出,而不是以首席檢察官(總檢察長)或檢察院的名義作出。
5.如果檢察長與檢察長的意見不一致,檢察長只能給檢察長參考意見,不能改變檢察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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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的政治制度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 檢察院是行政機關,隸屬於司法部,是乙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各檢察院的管轄範圍與行政區域之間沒有一對一的對應關係。
檢察官在南韓社會中享有很高的地位。
檢察官、律師等與法律相關的職業被認為是南韓最“高”的職業,不僅社會地位高,而且收入高得令人羨慕。 但是,未來進入南韓司法圈的門檻將進一步提高,不僅要通過通過率只有3%的律師資格考試,還要承擔數億韓元的學試費。
南韓檢察官的地位:
南韓是乙個三權分立的權力結構。 政治權力主要由行政院、立法院和法院三部分組成。 檢察官在行政院隸屬於智孫的司法部,以司法部外部的形式出現。
在南韓,檢察長享有高度的獨立性,法務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權力,但他的權力只體現在行政手段上,無權干涉檢察機關的具體調查和辦案。
南韓的檢驗機構分為四個級別:
1.大檢察廳相當於日本的最高檢察廳。 主要負責重大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下級檢察機關方案的制定和總結。
2.高等檢察院相當於中國的省級檢察院。 高階檢察院無權進行調查。 高等檢察廳只有五個主要辦公室:首爾、釜山、大邱、大田和光州。
3.地方檢察官辦公室。 相當於中國中央直轄市檢察院的分院。 大多數檢察官集中在地方檢察院,因此他們是南韓檢察院最重要的權力機構。 負責大多數案件的調查。
4.地方檢察院的分支機構相當於中國的縣級檢察院。 它主要負責指揮警方調查此案。
在南韓,警方和海關和稅務等34個特別調查機構擁有調查權。 但是,大韓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調查刑事案件和決定調查結論的權力只屬於檢察官,因此警察和其他機構必須在檢察官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調查,未經檢察官許可,任何調查部門都不得進行調查或停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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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南韓有四級檢察官,即總檢察長、高階檢察長、總檢察長和檢察官。
雖然檢察長有權更換檢察長,但檢察長的人選必須是符合檢察長條件的人,一般情況下,檢察長是從高階檢察長中選的。
2.檢察官要成為高階檢察官和首席檢察官,他或她必須在初級職位上工作至少10年; 檢察官的任命由高等檢察院、檢察院檢察長、地區檢察院各部門和分支機構任命,被任命者必須在上述部門工作至少五年。 總檢察長必須在高階檢察官和首席檢察官的職位上至少服務15年。
法律依據:《檢察院法》 南韓的政治制度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檢察院是乙個行政機構,隸屬於法務部,是乙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各檢察院的管轄權與行政區域之間沒有一對一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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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國一樣,中日韓的檢察官其實是同乙個蛋,但日韓的檢察官在行政職能上屬於警察部隊的上級,而中國的檢察官是檢察官,不隸屬於或控制任何行政部門, 並屬於完全獨立的機構。
檢察官的年收入不是500,000。
一級法官、檢察官,對應公務員,有固定收入:月薪8500元,年終績效獎金22000元,平安創造獎8000元,公積金雙邊3500元,全部加起來,每年可支配收入總額17.4萬元。 >>>More
中國檢察官協會的組織結構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室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和會員個人代表組成,是中國檢察官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選舉名譽會長,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