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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型別的經濟法:國家巨集觀調控法。 規範市場主體的法律。 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
經濟法是規範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有政策性、社會福利性、系統性等特點。
經濟法的概念最早誕生於資本主義國家,不能簡單地把它看作是規範和規範經濟關係的法律,民商法也規範經濟關係。 所謂經濟法,是現代國家在巨集觀經濟調控和市場調控過程中發生的調節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最早是在資本主義國家產生的。 資本主義國家科學家提出的經濟法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 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有我們認為是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但是卻不講究法律部門的區別,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系特色:
經濟法作為乙個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規律。
經濟法的出現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把調整的重點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開展經濟活動,確保經濟關係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上,從而形成有利於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一部以社會責任為基礎的法律。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整個社會與社會個體的關係方面具有自己的主導思想。 經濟法是一種“社會責任法”,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彼此之間的關係。
3.經濟規律是發達商品經濟的規律。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力量時,經濟規律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此經濟規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律。
經濟法的目的是使經濟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
第五,經濟規律是全面調整的規律。
經濟法所規定的經濟關係是縱向經濟關係,但對橫向經濟關係會產生重大影響; 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又有補償性,既有鼓勵又有禁止,體現了全面調整的明顯特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再生產過程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一定範圍內的經營協調關係。 >>>More
法律分析:經濟法的主體是:市場主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如地方**)和社會中間主體(如市場中介)或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機構)和消費者主體(如消費者)等。 >>>More
經濟法是指規範和規範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市場經濟法、金融法、財稅法、智財權法、勞動法等多個方面的法律規範。 經濟規律的出現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下面就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