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除了合同外,還需要簽署協議或保函嗎?

發布 社會 2024-07-08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雇用財務工作人員,單位不能要求他提供保證書,扣押他的身份證和其他檔案。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擔保合同在《合同法》中似乎沒有強調,但出納員處理的是現金,這對用人單位來說只是一張紙,說他有用是可以的,說沒用或沒用也沒用,主要取決於從業者的職業道德, 當然,如果本合同中有明顯的不平等條款,則必須仔細簽署。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收銀員主要處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接觸金錢難免會發生意外,這不僅對公司,也對您起到監管作用。 沒什麼好怕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2008年《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出納員是否需要簽訂擔保合同,這意味著簽訂擔保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並不違法。

    如果合同是非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是非法的,則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也不會生效。 如果你真的簽了合同,萬一出了什麼問題,就看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不符合要求,合同自然是無效的,你也不承擔責任。

    如果合同部分符合法律,那麼您將對該方的部分負責。 如果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那麼您將不得不承擔合同中約定的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由於收銀員職位涉及大量現金和可轉讓票據,因此許多單位在招聘收銀員時需要擔保。 但是,擔保人需要履行必要的擔保手續,並簽訂擔保合同或協議。 乙份房產證影印件,不管你寫在案上什麼,都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寫限制可以限制你的單位將房產用於其他目的,但對你的工作沒有任何保證作用,如果單位需要,寫上限制內容,提供不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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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金融公司有償債能力的,財務公司可以出具保函,保函生效後,由金融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擔保合同的定義】擔保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擔保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擔保人的主體範圍】機關法人不得為擔保人,但經批准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的除外。

    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擔保人。

    1、保證合同的從屬地位和確認無效後的責任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擔保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屬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各自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政府機關法人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批准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的除外。

    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擔保人。

    2.對他人的擔保是否可以撤銷。

    第三人向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後,債權人同意的,可以撤銷擔保。 債權人不同意的,不能撤銷。 但是,如果主債無效或者存在欺詐性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六百八十一條【擔保合同的定義】擔保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付款一般需要擔保,但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所以一般需要公司自己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領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 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公司要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法》第十六條 禁止銷售棗銷售 公司投資其他企業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規定投資、擔保總額和單筆投資、擔保金額限額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的事項的表決。

    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持有的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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