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婚必須變更戶口

發布 社會 2024-07-27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法律分析:離婚後再婚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的宣告相符,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到有關部門更正。 因此,如果離婚後雙方戶籍未變更為離婚狀態,再婚時,需要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進行更正。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大陸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中國大陸外國人結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戶口簿、身份證; (二)簽署的與對方無配偶、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的宣告。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 辦理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與對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本人所在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

    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戶籍中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的宣告相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陳述真實性的法院有效司法文書、配偶和居民死亡的醫療證明(推論)等材料; 不一致,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更正。 當事人申報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錄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宣告真實性的法院有效司法文書、配偶和居民死亡的醫療證明(推論)等材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法律分析:公民離婚後再婚的,應當帶上本人的戶口簿和現任丈夫的戶口簿,然後持結婚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失蹤、找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籍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離婚後再婚需要變更戶籍簿。 戶籍中的“婚姻狀況”要改為再婚前的“離婚”,再婚後改為“已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您必須更改您的戶口簿。 由於他們離婚了,兩個人的戶口必須分開,不能在同乙個戶口。 如果有孩子,夫妻雙方哪一方撫養孩子,孩子的戶口必須在同一戶籍簿上。

    如果您沒有在戶籍中更改您的婚姻狀況,您必須先在戶籍中更改您的婚姻狀況,然後才能在再婚時獲得結婚證。

    法律依據:《戶籍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登記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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