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如果醫療期限已滿,但勞動者不能履行原來的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30天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
如果你做不到,那就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的遣散費。
遣散費根據工人在雇主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服務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
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應當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應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需要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工人的月工資是上一年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由直轄市或雇主所在區的市人民公布。
本單位為您辦理辭職手續,包括工資結算、辭職證明的簽發、戶籍和檔案的移交等。
也可以指定律師代表您進行仲裁。
-
總結。 您好,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來說,這不是解雇的法定理由,所以原則是不能解雇,如果你因為癌症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可以調到其他崗位,如果你在調職後不勝任,你不能在法定醫療期限內被解雇。 但是,勞動合同可以在法定醫療期限之外終止。
您好,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來說,這不是解雇的法定理由,所以原則是不能解雇,如果你因為癌症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可以調到其他崗位,如果你在調職後不勝任,你不能在法定醫療期限內被解雇。 但是,勞動合同可以在法定醫療期限之外終止。
癌症的法定治療期是多久?
如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法定就醫期限為3個月。
單位現在已經發出了退款令,我該怎麼辦?
癌症對健康保險的依賴,如果不是,將是致命的。
癌症是一種嚴重的疾病。
從法律上講,你不能被解雇,如何解釋它。
被解雇後,您只能自己繳納醫療保險,這樣您也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報銷。
從法律上講,你不能僅僅因為生病就被解雇,如果你在換崗後不稱職,公司可以在法定醫療期限之外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警報分析:符合以下條件的癌症患者不能被解雇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二)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生病、受傷的,(三)懷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職工,(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來說,這不是法定的解雇理由,所以原則是不能解雇,如果因癌症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被調職後又不勝任,可以在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需要。 一般只要是公司的公章,就可以由現任工作單位審核蓋章,原則上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沒有工作單位,工作單位就寫不出來,那麼公章就不蓋了,資質資訊變更手續就及時處理了。 您也可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