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資企業的特徵。
1)投資者為自然人。
2)擁有合法的公司名稱。
3)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合夥企業有五個特徵。
1)生命是有限的。合夥企業相對容易建立和解散。 當合夥人簽署合夥協議時,即宣布合夥。
新合夥人的加入、老合夥人的退出、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都可能導致原合夥企業解散,成立新的合夥企業。 (2)責任是無限的。 合夥企業作為乙個整體對債權人負有無限責任。
根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例如,當甲、乙、丙設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沒有個人資產來清償企業所欠的債務時,雖然丙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清償了可分攤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清償甲、乙所欠的合夥債務, 當然,此時C有權對A和B進行追索。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乙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乙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有乙個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有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承擔其出資範圍內的償債責任, 因此,此類合作夥伴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相互**。 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
合作夥伴可以提名負責人。 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採取的經濟行動對所有合夥人都具有約束力。
因此,合作夥伴之間更容易發生糾紛。 (四)財產共有。 合夥人投資的財產應當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轉讓給其他用途。
只提供勞務而不提供資金的合夥人只分享部分利潤,但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五)利益分享。 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和積累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
如果出現損失,也將由合作夥伴承擔。 損益分配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 如未指定,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也可平分。除另有規定外,以本金為本金的合夥人一般不分擔損失。
-
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都不是法人法人,而公司是法人法人。 你所說的合夥公司是不存在的。
你的問題很矛盾,你需要說清楚才能諮詢。
-
不知道你在問什麼?
-
1、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為自然人。 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得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者所有。
這裡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投資人在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財產,還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 投資者是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這是獨資企業的乙個重要特徵。 換言之,當投資者申報和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獨資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時,投資者必須用自己的個人財產甚至家庭財產來償還債務。 4、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獨資企業雖然可以命名,也可以對外使用,但它只是自然人開展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經營活動,屬於自然人企業的範疇。 合夥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通過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分擔盈虧,分擔風險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在中國,合夥組織的形式僅限於民營企業。
合夥企業通常沒有資格獲得法律地位,也不繳納所得稅(見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時,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出合夥企業時的財產狀況與退出合夥人結算和解,並返還退出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除賠償金額。 退出時有未解決的合夥事務的,應當在事務解決後進行和解。
第五十二條 退出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應當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款項或者實物。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虧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協議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出資比例分配、分攤; 出資比例無法確定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規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損失。
-
公司不包括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是沒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第3條. 公司為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負有責任; 股份的股東在其認購的股份範圍內對公司負責。
-
但是,這三者的法律形式之間存在一些差異:
1.存在有不同的法律依據。 獨資企業依照《獨資企業法》設立,受《獨資企業法》管轄,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設立,受《合夥企業法》管轄; 公司企業依照《公司法》設立,並受《公司法》的調整。
2.法律地位不同。 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是非法人,公司是法人。
3.形成的方式是不同的。 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合夥企業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人一般為自交朋友; 公司一般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設立,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投資者與企業(公司)的財產關係不同,責任形式不同。 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不分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時,合夥人應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與其在合夥企業投資的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即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與投資於公司的財產完全分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責任,即負有有限責任;
5.內部事務管理結構不同。 公司設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依照法定職權和公司章程管理公司事務。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和合夥協議的規定管理合夥企業的事務,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事務享有同等權利,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執行,也可以委託一名或多名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參與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請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事務。
6.此外,與公司和合夥企業相比,獨資企業的規模普遍較小,設立條件較為寬鬆,設立程式較簡單,進入或退出市場也較為靈活; 但其公開性(主要指財務披露程度)不如公司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操作風險大於公司和合夥企業。
-
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都是公司。 ()
a.沒錯。 b.錯誤。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是:b
-
標準答案:(記得加分,公司企業(包括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與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股權上。 在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中,所有者或個體合夥人只需乙個資本賬戶和乙個退出賬戶即可記錄資本金和損益的增加或減少,法律不要求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區分資本和利潤。 對於法人企業,《公司法》明確規定了所有者權益的待遇,必須嚴格區分資本投資和所獲利潤。
此外,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往往還對公司企業利潤的分配、企業清算和公司發行股票的購買等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關鍵是如何理解“獨資企業”。 在我看來,獨資企業不僅可以是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也可以是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獨資企業。以上我認為是獨資企業的完全延伸。 獨資企業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More
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 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方面是獨一無二的,這是區別於合夥企業和公司等多個投資實體的基本屬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