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有什麼異同?

發布 財經 2024-03-2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獨資企業由個人投資者所有,投資企業的所有財產歸投資者所有,個人承擔無限責任,一旦破產,個人的資產就要承擔一切債務。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承擔責任,一旦公司負債,他們將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企業由所有人共同所有。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有限合夥人不能通過勞動出資,不從事合夥事務,不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對外發生的債務 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我看了這本書,發現都是手寫的,不是隨便抄的,給點子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律的性質。

    法律分析

    獨資企業是公司,但合夥企業不屬於公司,即獨資企業是投資者的投資,財產和利潤歸投資者所有,因此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各合夥人出資形成, 並要求在聯合行動中分擔風險。因此,這兩類企業的認定可以依據上述規定。 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者所有、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夥企業作為乙個整體對債權人負有無限責任。 根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 合作夥伴可以提名負責人。 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採取的經濟行動對所有合夥人都具有約束力。 因此,合作夥伴之間更容易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結構,適用本節規定; 如果本節中沒有規定,則適用本章第 1 節和第 2 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乙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簿上註明為自然人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上註明。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分擔收益、分擔風險,共同經營共同經營企業。 它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2名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不設上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和50名以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至少1名普通合夥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一名普通合夥人時,轉為普通合夥,如果只剩下一名有限合夥人, 應予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與其認繳出資額為限的債務。

    獨資企業,一種商業形式。 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以自然模式投資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其全部資產歸投資者所有。 獨資企業是一種非常古老的經營形式,在企業經營中仍然廣泛使用,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和個體經營。

    個人對自己的盈虧負責,承擔自己的風險,屬於民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與獨資企業的區別:

    1、註冊資本:有限責任最低3萬元; 對獨資企業沒有要求;

    2、投資者:有限責任人少於50人成立; 獨資企業由自然人出資和設立;

    3、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幅度對公司承擔責任; 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初始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剩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 其中,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全額清償。 股東可以以貨幣方式出資,也可以以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貨幣方式計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允許作為出資使用的財產除外。

    另一方面,獨資企業對投資者出資的型別、型別和期限沒有任何限制。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63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61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大會。 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字提交公司。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之間有四個區別。

    1、投資人數量和企業財產所有制形式不同。 獨資企業是自然人進行的投資,是個人的行為,企業的財產歸投資者所有; 合夥企業不是一人的行為,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共同設立和經營,企業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並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職責不同。 獨資企業是投資者的投資,財產和利潤屬於投資者,因此投資者對企業負有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各合夥人出資構成,在聯合經營中,需要分擔風險,要求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公司事務管理不同。 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事務的管理擁有最終決定權,投資人自行決策。 合夥企業成立,以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前提,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企業事務的管理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進行,也可以由合夥人同意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名或多名合夥人執行, 但重大事項仍由各方共同決定。

    4.投資轉移方式不同。 由於獨資企業不能分離,投資者只能通過企業完全轉讓或解散企業的方式轉讓投資或提取資本; 在合夥企業中轉讓財產的情況下,合夥人可以在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或合夥人以外的第三方,也可以通過退出合夥企業的方式轉讓其財產。

    法律依據

    《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者仍應當承擔償還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的責任。 但是,如果債權人在起訴企業時只起訴獨資企業,如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中止執行,然後獨資企業解散,在解散時沒有通知債權人和法院,債權人在五年內沒有向投資者提出債務償還請求, 責任將消滅,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實現。債權人對獨資企業提起訴訟時,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所有人)被列為共同被告,企業在執行過程中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投資者的其他財產。

    合夥人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屬於補充責任,即合夥人只有在合夥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時才承擔責任。 合夥財產優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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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

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的營利性經濟組織,投資者擁有的全部資產。 獨資企業是一種非常古老的經營形式,在企業經營中仍然廣泛使用,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和個體經營。 個人對自己的盈虧負責,並承擔自己的風險。 >>>More

9個回答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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