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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殘疾鑑定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一)錄取記錄; (2)出院記錄(3)出院總結(4)病歷(5)疾病診斷證明(6)受傷開始和受傷結束後的X光片(7)CT及診斷報告、交通事故證明等
(八)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九)殘疾鑑定委託書。 2、然後到當地司法部門委託殘疾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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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殘疾評估需要哪些資料?
1. 殘疾鑑定需要提供以下資訊:
1)因工傷致殘的,需要工傷證明;
2)醫學診斷證明;
3)殘疾鑑定書面申請表;
4)身份證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2.如何進行工傷傷殘鑑定。
工傷傷殘評估如下:
1、勞動者因工傷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應當對其勞動能力進行評價;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3.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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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殘疾鑑定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一)錄取記錄; (2)出院記錄(3)出院總結(4)病歷(5)疾病診斷證明(6)受傷開始和受傷結束後的X光片(7)CT及診斷報告、交通事故證明等
(八)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九)殘疾鑑定委託書。 2、然後到當地司法部門委託殘疾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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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請殘疾鑑定所需材料包括戶口簿、診斷證明、加蓋醫院印章的出院總結、病歷、當事人的正本和近期**。 傷害和殘疾鑑定是指對傷害後殘疾程度的鑑定。
工傷傷殘鑑定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鬥鬥毆傷殘。 一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殘疾鑑定機構進行相應的傷殘鑑定。 殘疾鑑定標準是國家統一規定,然後由當地政府根據標準實施的標準,以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殘疾的種類也很多,各種殘疾都應該以比較的方式應用。 傷殘賠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或者殘疾程度,按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認定殘疾之日起計算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輕但造成職業障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補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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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司法鑑定,只需要提供相關醫療記錄,如果是工傷鑑定書、工傷決定書、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通知書、工傷殘疾等級鑑定表、工傷病原件材料。 殘疾識別流程:
1、當事人痊癒出院,並準備身份證明材料; 2、向鑑定機構提交殘疾鑑定申請書,並附上材料; 3、鑑定機構應當進行鑑定,並撰寫鑑定意見並簽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傷,在受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考核。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分娩功能障礙分為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 10 級。 自我護理障礙分為三個級別:
根本無法照顧自己,大半輩子都無法照顧自己,無法部分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考核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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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殘疾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1、殘疾鑑定所需材料有:
1)因工傷致殘的,需要工傷證明;
2)醫學診斷證明;
3)殘疾鑑定書面申請表;
4)身份證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2. 殘疾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殘疾識別過程如下:
1、受委託的、法醫機構和社會專業法醫鑑定師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事項的司法鑑定工作;
2、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對委託人的委託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接受的決定;
3.初次鑑定,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法醫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身份證明;
5. 重新識別;
6、審查和考核;
7.司法鑑定檔案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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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需材料有: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通知書(原件)。
工傷殘等級識別表; **一欄需要貼上我最近的光頭**,並單獨附上**;
傷病資料原件(影印件需加蓋醫院公章確認),包括:入院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書本培訓曲面檢查報告、出院證明、出院總結、病歷、疾病診療證明(申報前兩個月內出具);
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與納布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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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做傷殘鑑定,需要出具工傷鑑定通知書、傷殘等級鑑定表、身份證影印件、疾病診斷證明等。
法律依據:《工傷職業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生工傷時,職工傷癒後有殘疾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或者停薪停職期限屆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城市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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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殘疾鑑定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一)錄取記錄; (2)出院記錄(3)出院總結(4)病歷(5)疾病診斷證明(6)受傷開始和受傷結束後的X光片(7)CT及診斷報告、交通事故證明等
(八)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九)殘疾鑑定委託書。 2、然後到當地司法部門委託殘疾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2、申請簽證需提供的材料:
1、邀請函影印件乙份(可傳真,必須有邀請人簽名並列印邀請人姓名和職務,並註明被邀請人的護照號碼、詳細訪問目的和時間等)和影印件乙份。 >>>More
工傷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工傷又稱工傷、工傷、工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中,因不利因素和職業病而遭受的傷害。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