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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享有平等的權利;
2.目前,我國男女經濟狀況還存在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要適當考慮婦女和兒童的利益,適當給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更多的財產;
3.如果其中一方犯有重婚罪、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有故障,並不意味著你會“離開家”;
4.離婚時應解決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和撫養子女的貢獻,離婚後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離婚後監護人變更的妥善安置等;
5.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財產協議先於法律的原則: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達成調解,他們可以就如何分割財產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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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的,根據具體情況取走財產。 夫妻離婚時,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無權分割其他財產,分割財產時應當分割其他財產,只留下夫妻共同財產,再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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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 1、有協議的,按約定進行分割。 2.如果是個人財產,則屬於個人。
3、屬於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辦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咧從水法》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的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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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是建立在婚姻關係存在的基礎上的,當婚姻關係解除時,共同財產被分割。
可以協議分配,如果協議沒有達成,可以通過訴訟程式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iii) 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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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些夫妻為小S買了車買房,夫妻倆的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在這種情況下,配偶完全有權要求賠償。
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婚前夫妻財產歸對方所有。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分割有約定,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19條規定: >>>More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離婚時如何檢查財產轉移的問題。 離婚案件中,按照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夫妻一方主張另一方惡意轉移、隱匿、損毀、變賣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應當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 如果對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申請收集相關證據,但應提供相關線索,如對方身份證號碼、銀行、房產位址等。 (一)注意家庭財產狀況,防止對方以“孝敬父母”或“外商投資”的名義轉移資金; 注意以配偶一方名義持有的股權投資、保險單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