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婚姻法》第三章。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在婚後購買了房產,但由於當時家庭的經濟條件不是很好,因此購買的是與男方的另一親戚共同購買的,並且財產權由丈夫和該親戚共同擁有,儘管該房地產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房地產或其他財產, 但涉及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即財產是家庭的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這不是離婚案件中可以解決的問題,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夫妻雙方。第三人不得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當事人可以按照《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訴訟策略。或者在財產分割案件審理結束後中止離婚程式,恢復離婚程式。 “當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財產,但可能是夫妻雙方及其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財產,當然可以考慮通過財產分割訴訟確定夫妻雙方的份額,然後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
夫妻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在不動產契據上登記在一人名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分割。
-
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房子。
-
法律分析:(1)婚後,夫妻雙方出資取得房屋產權,不動產證上無論是誰的名字,都是共同財產。 離婚時,購置房屋的一方將房屋價值的一半支付給沒有房屋的一方,房屋所有者獨自支付剩餘的本金和利息。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價並取得了房地產證書,則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置房屋,取得房產證,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雖然房屋是婚前一方購買的,但婚後房屋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約定外,均視為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屋,但婚後取得了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款的房屋,並不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應為夫妻財產,而是將婚前和婚後的財產**細分為兩部分。
5)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償還了貸款,或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貸款但房屋公升值,離婚時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的, 人民法院不應當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供當事人使用。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任何一方都將向法院單獨提起訴訟。
6)雙方婚前父母的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如有單獨約定的,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婚後母親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7)房地產證除了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姓名或父母的姓名。此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不審理未立案的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另案起訴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中止審理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財產解散訴訟, 然後根據財產解散的判決,分割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
8)如果雙方在婚前出資購房,但婚前碧鵬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不承認對方在購房時出資,認為該房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 房子不會被分割。即使對方出資,但不能證明出資,法院也不能命令一方給予適當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會判給一方當事人,取得房屋的一方必須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勵、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擁有或一方擁有的房屋的處理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或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 離婚時,應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
雙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約定以競買方式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當按市場對房屋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所得款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確定配偶一方在婚前或婚後購買的房屋增加的部分價值屬於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離婚,房屋的增值將不會被分割。
-
物業細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父母一方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父母出資購房,按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3、婚前一方購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辦理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且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則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登記財產權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婚後雙方共同支付的金額和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4. 用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是特殊的。 對於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平分;
5、一方將財產贈與另一方的,只要所有權沒有轉讓,仍屬於贈與人,不分割;
6.以父母名義購買房屋,另一方主張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購房時的出資額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以按照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視為僅贈與其中乙個子女根據《婚姻法》,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方協議離婚的程式包括: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冷靜期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 不予申請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More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後購買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個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首付和共同還款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平分。 法院一般會裁定該財產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另一方將獲得部分財產增值和部分共同償還貸款的補償。 >>>More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