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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1、一方的個人財產一般不能分割,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2、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自行分配,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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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分。 換言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2、夫妻雙方在兩地分別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歸管理方和使用方所有; 發生重大差額的,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與差額相等的財產。
3、如婚後按照習俗繳納彩禮,或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可要求另一方在離婚時退還彩禮。
4.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合夥經營,則占有的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占有財產份額的一方應向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占有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5、對於夫妻雙方當年共同經營的養殖、種植業,離婚時應以有利於生產經營經營的發展為考慮,合理分割或打折。
6、雙方在婚前對一方擁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翻新、拆遷、建造,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更,屬於另一方的乘積部分份額由房主以折扣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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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離婚的財產,有約定的,由夫妻按照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進行分割,人民法院的判決應當本著照顧權益的原則孩子,女人和無辜的一方。但是,如果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則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承包經營家庭土地方面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三匯卷)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歸還給個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如果一方認為另一方有過錯導致婚姻破裂,並且有證據證明,那麼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財產的分割, 並在分割財產時將財產的一小部分或部分給予另一方。
1.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分,即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應當由雙方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 不能由一方決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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