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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割財產。 離婚時,雙方無需分割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部分財產應由個人直接擁有;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共同意願分割,直接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當事人未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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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分。 換言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2、夫妻雙方在兩地分別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歸管理方和使用方所有; 發生重大差額的,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與差額相等的財產。
3、如婚後按照習俗繳納彩禮,或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可要求另一方在離婚時退還彩禮。
4.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合夥經營,則占有的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占有財產份額的一方應向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占有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5、對於夫妻雙方當年共同經營的養殖、種植業,離婚時應以有利於生產經營經營的發展為考慮,合理分割或打折。
6、雙方在婚前對一方擁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翻新、拆遷、建造,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更,屬於另一方的乘積部分份額由房主以折扣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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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可按約定分配; 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方面承擔較多義務的,可以請求法院給予一定數額的賠償,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少分或者部分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的損害賠償:
a) 重婚;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少量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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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雙方協商決定。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由雙方根據協商一致原則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婦女不應受到歧視,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
3)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益。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4)補償原則。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多付了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另一方應予賠償。
5)照顧無辜方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的情況下,成年女性無權分割父母的財產,但父母自己可以將其交給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歸還給個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如果一方認為另一方有過錯導致婚姻破裂,並且有證據證明,那麼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財產的分割, 並在分割財產時將財產的一小部分或部分給予另一方。
1.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分,即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應當由雙方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 不能由一方決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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