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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直屬企業為部級企業。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具有副部級管轄權。
3.國資委管轄的國有企業為廳局級(非中央企業、省級**企業)。
4.國資委監管的53家中央企業(中國石化、中國銀行、中國石油等)為部副部級單位; 但是,董事長不屬於國資委管轄,屬於中組部管轄,享有部長待遇。
5.央企大致分為三類:1工業企業:主要是代表國資委履行投資者職責的102家企業,即廣義上大家所指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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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是部級國有企業,是指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其他部委(協會)直接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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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行政級別:部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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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來國有企業沒有行政級別,但因為“最高領導”大多是組織部門任免的,所以是有層次的,很多中央企業在成立之初都是“副部長級”,也指企業的董事長、黨委書記和總經理。
法律依據:《關於各級地方人民機構設立和設立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一級人民組織審查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也應當依法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關職責相同或者相似的,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機關之間對職責分工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 協商一致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機構管理機關備案; 協商有分歧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機構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機構管理機關應當報同級人民**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人民**在各級設立審議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 如果可以將職能分配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通過現有機構的協調來解決,則不設立單獨的審議和協調機構。 為在一定期限內處理特定任務而設立的審議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審議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公室,具體工作由有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原則,建立必要的內部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內部機關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應當由行政機關報同級人民行政機關設立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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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沒有行政級別。
國有企業有兩種型別,**型企業。
以及地方國有企業。 **企業是“**管理企業”的簡稱,是指**人**(***)或委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投資者的職責,領導班子由**直接管理或委託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其他**部委(協會)管理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晉公升擔任領導職務,應當具備被聘任職位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服務經驗等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領導職務要循序漸進。對工作特別突出或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例外或者跳級晉公升。
第四十六條 公務員晉公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a) 動議;2)民主推薦;
3)確定調查物件,組織檢查;
4)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討論和決定;
(五)辦理聘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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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部副部級”中央企業包括中國四大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中國人民保險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金融中央企業,如中國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還有一流的直營品類,如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信集團等。 此外,中國菸草總公司也是“副部長級”。
法律依據:《企業領導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九條完善企業領導交流制度。 需要重點培訓,或者因工作需要、需要按規定迴避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溝通的,應當互換。
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之間可以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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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級、省級職務、黨委書記、董事長、首席執行官。
4)部級代表。
省級副職、行政副校長、副校長。
5)處級主要職務、部門級主要職務、檢查員、地區級黨委書記、總經理。
(六)處級副、廳級副、助理巡視員、地區級副總經理。
7)處級主要職務、科研人員、縣級黨委書記、總經理。
8)處級副主任、助理研究員、縣級副總經理。
9)科級校長,處長。
10)科級副科長、副科長、副科長。
11) 科室工作人員。
xii) 辦事員。
中國官員頭銜、公務員職位和級別。 公務員領導崗位分為:國家主要職務、國家副職務、省部級主要職務、省部級副職務、廳局級主要職務、縣局級副職務、縣廳級副職務、縣廳級副職務、鄉科級主要職務、 鄉鎮科級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