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

發布 社會 2024-07-06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在車輛和行人經過的地方施工,溝渠和水井上沒有遮蓋物、反包圍和警示標誌,或者故意損壞或移動遮蓋物、反包圍和警示標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處罰(節選)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電網的;

    2)在車輛和行人經過的地方施工,溝渠和水井上無遮蓋物、反包圍、警示標誌,或者故意損壞或者移動遮蓋物、反包圍、警示標誌;

    3)盜竊或損壞行人路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取證據的方法; 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事先登記儲存,並在七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移送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了從寬處理行政處罰的原則。 即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規定的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規定。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但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規定的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規定。

    第38條.

    沒有行政處罰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式,構成重大明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無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取證據的方法; 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事先登記儲存,並在七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移送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二條 處理規定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和懲治的違法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修改或者廢止法律、法規、規章,新規定從輕處罰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但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規定的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式,構成重大明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無效。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盡早屈服。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取證據的方法; 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事先登記儲存,並在七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移送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施清對應當制止懲處的違法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執法人員對應當制止和懲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懲處,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阿橋 17:行政機關調查、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詢問、協助調查、檢查,不得阻撓。

    詢問、檢查應當記錄在案。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取證據的方法; 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事先登記儲存,並在七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移送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清白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和懲處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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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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